成都醉驾死刑案被告上诉 量刑有争议
2009年07月31日 07:48北京晨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据新华社电(记者 杨三军 孙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判决引起轩然大波。其引人关注的最大焦点在于:肇事者一审被判死刑,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月28日,此案被告递交了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书。

2008年5月,在成都一家公司工作的孙伟铭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同年12月14日17时许,孙伟铭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发生连环车祸。这起严重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财产损失5万余元。

今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说,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视;醉酒后,孙伟铭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孙伟铭被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论。各方的争论焦点有两个:一是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过重;二是“可否拿钱买命”的问题。

支持和赞成成都中院判决的人士认为,这个判决运用法律适当,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示范意义。一些网友认为,对醉酒驾车者严惩不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也有人持反对意见,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魏东认为,即使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判处死刑也有些偏重,虽然孙伟铭很可恶也很可恨,但此案与恶性故意杀人案区别很大。

另一个争论焦点是“可否拿钱买命”,有人把孙传铭案与杭州“富家子弟胡斌闹市飙车案”等联系在一起讨论。在后一案件中,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其中的一个量刑情节是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赔偿并自愿补偿经济损失共计113.01万元。

据了解,成都中院的判决只是一审,最终能否得到支持尚不确定。即使四川省高院维持原判,孙伟铭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死刑判决最终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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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三军 孙阳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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