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气囊不安全 车内人遭殃
2009年08月05日 10:34荆楚网-楚天金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张师傅是武汉市蔡甸区居民,今年45岁。2007年7月,张师傅花了约10万元购买一部轿车,车辆前方配置有两个安全气囊。

2008年4月的一天,张师傅和卢某、李某、刘某三位朋友到河南某景点游玩。返回之前,四人乘兴都喝了点酒。张师傅称不能开车,便将方向盘交给有驾照的卢某。

开着开着,卢某感到酒劲上来了,欲停车换张师傅来开。不料在停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汽车突然驶出路外撞上一棵大树,车内两个安全气囊均未打开,造成卢某重伤,副驾驶座的李某因头部遭受撞击内出血当场死亡,坐在后排的张师傅和刘某仅受轻伤,车辆部分损坏。

事后,卢某涉嫌交通肇事被刑拘,后被取保候审。经法院审理,因其积极赔偿死者李某家属经济损失20万元,卢某被判刑3年。

其后,卢某妻子找到张师傅,称卢某虽属酒后驾车,但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汽车安全气囊未打开,她想找生产商和销售商索赔,请张师傅配合。

2008年7月,卢妻和张师傅一起找到销售商,称因汽车缺陷致人伤亡,要求赔偿42万元(其中包括卢某赔给死者的20万元、卢某本人、车主张师傅及伤者刘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将不合格轿车退回。但销售商拒绝理赔,并摆出三条理由:卢某违章酒后驾车,遇险情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汽车是经过严格检测的合格产品;卢某不是汽车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其损失不能转嫁给销售商。卢某、张师傅又向汽车生产商索赔,也遭拒绝。无奈之下,卢某和张师傅只好向我们求助。

我们认真分析后,认为卢某不是车主,不能请求销售商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卢某、车主张师傅及死者李某都有权要求生产商承担产品侵权责任,赔偿相关损失并召回旧车、更换新车。但生产商仅同意换车,拒绝作出赔偿。

一场官司在所难免。

今年1月,我们向省级质检部门申请对事故车的安全气囊装置进行鉴定,结论是:气囊装置的安全性不稳定,属缺陷产品。据此,张师傅、卢某及李某家属将生产商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安全气囊装置未起到防护作用,导致李某死亡、卢某重伤,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卢某酒后驾车酿事故,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经调解,汽车生产商最终同意赔偿36万元;同时将旧车召回,更换一台合格的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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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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