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凌晨1时45分,来安县的丁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104国道981km+800m处时,因疲劳驾驶打起瞌睡,致使车辆驶离路面发生侧翻,造成7人受伤,其中2人抢救无效死亡。丁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8月10日《皖东晨刊》)
因疲劳驾驶酿发的惨剧常有发生,令人震惊,又令人扼腕,因为这类悲剧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由疲劳驾驶酿发惨剧,笔者又想起一些地方交警部门对疲劳驾驶司机的一种处罚方式:罚睡。即发现司机睡眠不足精神恍惚时,对他们实行“强制休息”,睡足觉后再放其上路。
在网上点击“罚睡”,数以百计的新闻跃入眼帘。安徽、江苏、湖北等地交警部门都实行罚睡;而伴随“罚睡”的评论,几乎全部是“人性化执法”、“为罚睡叫好”、“司机意外又感动”之类的溢美之词。尤其令人震惊和担忧的是,“罚睡”往往成了对疲劳驾驶者的唯一处罚。
“罚睡”确实体现了“人性化”,但是,对疲劳驾驶者仅仅罚睡显然不够。疲劳驾驶是一种危险性极大的违章行为,对这种严重违章行为如果仅仅罚睡了事,警示意义便无从体现。司机睡足了觉重新上路后,很有可能接着疲劳驾驶。因为被交警逮住了也没什么大不了,甚至是一件“美差”,可以舒舒服服地睡一觉。这样的处罚,受罚者意外之余当然感到“温暖”和“激动”,但是违章者的安全意识仍然没有树立,安全隐患仍然没有消除。对疲劳驾驶,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参照酒后驾驶的条例处罚。因为疲劳驾车与酒后驾车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性质和后果都一样恶劣和严重。如果对疲劳驾车者只是“罚睡”了事,对酒后驾车者的处罚就应该是“吃点解酒药”、“休息一会”,等酒醒了之后再开车,而不是吊销驾照、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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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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