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9月1日起,我省将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分标管理,对符合要求的车辆核发绿色标志,否则核发黄色标志。下一步,我省将出台规定,在城市主要路段限行“黄标车”。
近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商务部等下发有关通知,要求从10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标管理,并对黄标车进行认定。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将有利于掌握在用车辆的数量和质量,以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并进一步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开展。
按照规定,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机动车,排放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机动车,排放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否则,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于环保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可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其中,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以上车型在尾气检测合格的条件下,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者应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已经申领“绿标”的车主在标志到期前不需要再换领新标志;“黄标”从9月1日发放。
机动车申领的“绿标”或“黄标”均有有效期。其中,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黄绿标分标管理规范后,省环保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对黄标车进行路检,并建立主要路段黄标车限行规定。同时,按照有关政策,做好“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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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就是高排放车,指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的稳定性差的车辆。黄标车污染严重,虽然黄标车仅占机动车总量的10%左右,但它们的排放却占到了机动车排放总量的50%左右。按排放限值比较,一辆“黄标车”的排放量分别相当于5辆国Ⅰ、7辆国Ⅱ、14辆国Ⅲ、20多辆国Ⅳ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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