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汽车司机将我母亲撞伤后,塞了500元钱给她后就逃之夭夭。这样的司机算不算肇事逃逸?”昨日,常州新北一居民施先生反映,他的母亲日前骑着三轮电瓶车在马路上行驶时被一辆汽车撞上后,导致母亲肩膀、手臂、脚上等多处骨折,而肇事司机下车后并未理会伤者要求送医院的央求,而是塞了500元后悄悄离开。施先生表示,经过他在出事地点设立的征求目击者的广告牌和交警部门的配合下,最终找到了肇事者。但令他疑惑的是,肇事司机并未被认定为肇事逃逸。目前,施先生已经向交巡警部门递交了事故复核认定书。
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
2010年1月8日10时许,事发地点位于常州新北区黄河路月星家具城门口。黄河路事发路段呈东西走向,双向六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道路中间有双黄实线分隔,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有绿化带分隔,事发地道路北侧非隔离绿化带有开口,通往月星家具城,沥青路质,路面平整,视线良好。当天上午,冒某驾驶苏DW1652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当他向北左转弯出道路驶入月星家具城时,遇邵女士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沿黄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电动三轮车右侧与苏DW1652客车发生碰撞,致三轮车侧翻,两车受损,邵女士倒地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冒某自以为邵女士伤势轻微,主动与其协商并取款折返现场支付邵女士人民币五百元后未留信息而离开,后路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0年1月15日将冒某及车辆找到。在施先生出具的编号为常公(交新)认字[2010]第M003的《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冒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出道路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报警、保护现场及对伤者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第70条第一款之规定,邵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其行为也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35条规定。
常州交警支队新北大队对此事故的认定是:冒某的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邵的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当事人冒某的违法过错行为在该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邵的违法过错行为在该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家属:追究肇事者民事和刑事责任
昨天下午,被撞伤者的儿子施先生介绍说,他不服常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作出的这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目前,他已经向交警支队递交了交通事故责任复核申请书,请求对方撤消此认定,并认定冒某交通肇事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追求冒的刑事责任。
施先生介绍说,母亲跟他讲,今年1月8日10时许,冒某驾驶苏DW165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向北左转弯出道路驶入月星家具城时,遇到母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黄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母亲重伤。冒某当时车都没有下,就驾车离开,大约过了半小时,冒某又驾车返回,在其母亲的棉衣里塞了500元,当时母亲因为头戴头盔,根本没有看到肇事车辆和肇事人,也不知道他塞了500元在棉衣里,冒某根本没有和母亲协商,因为母亲因失血过多,处于半昏迷状态,只感觉有人在身旁,因此,对他说了句:“求求你,送我到医院,”但冒没有理睬,还是开车走了。母亲被撞一个小时后,有个目击证人才报警。当天中午12点左右,母亲被送到医院,在抢救时,医生发现棉衣里有500元。经过检查,母亲右肩膀和右手腕部位粉碎性骨折,构成重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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