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从轻处理不能突破底线”
5月7日,张亚林法官宣布了本案判决结果: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有适用缓刑?!”这让旁听者和被告人一方有些诧异。
张亚林介绍,林某在单次交通事故中有四个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包括醉酒驾驶、闯红灯、遮挡后牌、逃逸。在考虑量刑时,这四个因素中,最关键的是醉驾和逃逸。“逃逸作为确定量刑区间的因素已经予以考虑了,所以在三年至七年的量刑幅度内仅考虑的是醉酒驾驶、闯红灯、遮挡后牌三个情节。”张亚林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相关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公安部也下发了严查酒后驾驶的通知,这是确定本案量刑幅度的重要参考。”同时,依据北京市高级法院的通知精神,出于对肇事者犯罪情节与人身危险性的考量,对逃逸的司机一般不适用缓刑。
至于林某支付的202万元赔偿对于量刑的影响,张亚林坦言,已经考虑了赔偿数额超过一般标准这一因素,但超额赔偿并不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唯一因素,也不是最重要因素。“只要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官在量刑上都是要考虑从轻的。”
死去的人已经走了,活着的人还要继续生活。被告人坐五年牢抑或是更长时间的牢,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实际影响有多大?张亚林认为:“超额赔偿对于失去壮年劳动力的家庭来说,能够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实际问题,我们要鼓励积极赔偿行为,从轻处理也是充分考虑了本案的社会效果。但是,从轻处理不能突破底线,不是赔得多,就判得轻,就能适用缓刑。”
专家:和解不能牺牲法律权威
据此,有人担心,如此高昂的赔偿金都无法换来缓刑的话,那么,以后还会有人愿意多赔吗?
也有人担心,若是超额赔偿即可换来从轻处理,甚至可免除牢狱之灾,那么,那些有心赔偿却无力支付、而被判实刑的肇事者会感到公平吗?社会大众如何看待变通之下的司法公正?鼓励积极赔偿,会不会给有钱人支起保护伞?
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勇在法律博客中写道:富裕犯罪人可能因刑事和解而免除牢狱之灾,贫穷犯罪人因无力赔偿而遭受牢狱之苦,这种不平等性在中国目前贫富差距较大的情况下,表现更为突出。司法实践则走得更远,有的地方形成这样一种惯例:交通肇事案件以及轻伤害案件,只要满足了被害方的赔偿要求,一律不批准逮捕,或相对不起诉,或适用缓刑;只要赔偿不到位,一律逮捕并判处监禁刑。平等性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生命力所在,如果这种趋势得不到改善,损害的将是刑法的权威,直接动摇刑事和解的根基。
“严格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为限适用刑事和解,可能降低刑事和解的成功率,减少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数额,甚至降低其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延庆县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易延友认为,“即便是这样,在一个真正追求法治和正义的社会,被害人的补偿问题可以由国家来解决,但不能为了所谓‘和解’而以牺牲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为代价。”他强调,在现代社会,犯罪并不仅仅被认为是私人的事情;相反,任何犯罪同时都是对现行社会秩序的一种侵犯。因此,被害人固然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整个社会也会因犯罪行为而受损,这也是为什么犯罪行为主要由国家公诉,甚至在有些国家完全由国家垄断起诉的原因。由此出发,被害人固然可以决定其本人是否应当对被告人给予宽恕,但是否和解不能完全以被害人的意志为依据。对于公诉案件,只有司法机关才能代表国家、代表社会决定被告人是否应当遭受刑罚以及应当施加何种刑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研讨会上举了一个例子,某地中院的一名法官审理的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都是身背严重犯罪,按法律规定,两人都得判死刑,但其中一个被告人的家属愿意拿出14万元赔偿被告人,请求适用死缓;另外一个被告人拿不出钱。法官面临两难选择,如果接受前一个被告人的请求,则意味着有钱的被告人可适用死缓,没钱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但另一方面,如果不接受的话,被告人家属不愿意拿出钱,被害人一分钱也拿不到,社会效果也不好,所以法官非常为难。“这也说明我们在刑事和解当中面临一种新的情况。像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应进行国家补偿。”
陈兴良说,前几年,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国外非常流行,这种补偿本身有助于化解矛盾,解决贫富不均可能带来的量刑上的不平等。“我们在建构一种制度的时候,要有配套措施,若是没有配套措施,再好的制度也可能会产生不好的效果。要慢慢完善我们的制度。”
制度完善任重道远。略感安慰的是,本案的社会效果似乎不错,被害人的生活渐渐平静,宣判时并未到庭;被告人林某走出法庭时,抬头望着法官张亚林,轻声说“谢谢”。(见习记者高鑫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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