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将升格为法规
2010年06月29日 11:16北方新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近日,国内有关专家透露,《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正在进行修改,未来将由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或者法律。

现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并且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业内专家认为,该规定本身就具有缺陷,缺乏有效监管,违规成本太低,对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这造成汽车企业主动召回积极性不够,被动召回程序又十分繁琐。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除了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等,但是都是原则性的,难以真正保护消费者。由于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惩罚的上限是3万元,要加大惩罚力度则必须升格。此外,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汽车三包规定,细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加大不按规定召回问题车车企惩罚力度的建议,部分业内人士称,如果真这么做,企业的成本将大幅上升,很多企业都承受不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慎重。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开发部主任徐长明还建议,自主品牌应当进一步提升质量,不仅要生产“买得起的车”,还要生产“买得起的好车”。据了解,中国车市增长的重心正转移至以地市级城市为主的三线城市,这一块市场的消费者偏好价格低、质量高的产品,仅仅低价还不够。有些合资品牌已经推出了5万元附近的低价产品,与自主品牌形成正面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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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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