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5大亮点
2010年07月05日 15:07华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近日,质检总局以2004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质检总局已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旦顺利升级为管理条例,意味着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可谓正当其时。

亮点一

召回管理范围扩大由整车延伸至重要零部件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指出:“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指出:“本条例所称汽车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以及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对比不难看出,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范围将由车辆延伸至重要零部件。据权威人士介绍,目前汽车工业的特点决定了很多整车召回其实是由于某一批次零部件质量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召回管理范围的扩大对于强化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二

调查权大幅度增加有利于明确厂家责任

分析条例征求意见稿,主管部门对缺陷汽车的调查权大幅度增加。而相应的,按照条例征求意见稿,厂家报告缺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的义务也增加了。

这有利于明确厂家应当承担的责任,更有利于主管部门依法利用各种调查手段对相关缺陷汽车产品彻查到底。

亮点三

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威慑力大大提高

隐瞒缺陷责任可能会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百分之50%以下的罚款;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有可能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等。这比过去3万元的罚款上限威慑力增强了许多。

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四

相关部门将联动形成合力共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召回信息化建设指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信息共享机制指出:“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和监督管理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公安、交通、商务、工商、卫生等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和车主、安全技术检验、维修、销售、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等。

亮点五

境外召回信息同步报告改变中国召回“延时”顽疾

征求意见稿中,“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应当将境外生产者的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门通报”这条,将改变一些汽车厂家在中国的召回时效晚于海外市场的顽疾。

欢迎订阅凤凰网汽车电子杂志《轩辕周刊》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编辑: robot

商讯

车型库
·按价格
·按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