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厂家拒绝召回最高将罚50%车款
2010年07月09日 17:55南方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随着汽车召回日益频繁,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规”)征求意见稿。与现行规定相比,《新规》扩大了适用范围,将进口车纳入管理。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果汽车生产商隐瞒汽车缺陷,或未按照规定召回,将被处以销售货值金额最高50%的罚款。

进口车纳入管理范围

据了解,《新规》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起草,对召回各方的义务进行了全面规范。

相比现行的召回管理规定,《新规》扩大了召回的适用范围。其中,在第二条规定中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规定》中解释称,所谓生产者,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而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视为生产者。

同时,对于责令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海关应当停止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公安部门应当暂停机动车登记工作,交通和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营运。

将更具操作性

除了扩大适用范围,《新规》还加大了处罚力度。《新规》第四十四条规定,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分析指出,《规定》在法律层面上将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增加了汽车生产商的违规成本,也更加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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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小戈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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