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条例征求意见今日截止 消费者失语召回
2010年07月10日 11:20北京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今天(10日),备受关注的我国就将截止。两个召回文件将涉及到亿万消费者的切身权益,甚至是消费和行车安全。不过,在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中,本是主要使用者的消费者却失语条例形成和修改的主要过程。

北京市消协专家、法律专家、汽车专家及消费者向记者表示:在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多地调查消费者使用感受,并听取消费者意见。

缺陷调查 缺了消费者一环

汽车业内专家和消费者有一项意见高度一致:《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启动汽车缺陷调查程序的有三方面,即生产者、主管部门和专家,可惟独少了最有发言权的消费者。

“同一个问题换了6次配件仍未修好,跟我一样的车主还有不少,但汽车厂商就是不承认他们有设计缺陷。”消费者文先生说,“这该跟谁讲理去?”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维权之路相当艰辛。记者曾经做过调查,2009年全年,北京市消协受理的大量汽车质量消费投诉中,为消费者成功办理退换车的仅仅7辆,占全部涉车投诉的1%。而在所有投诉汽车质量问题的消费者中,同一问题送修五次及以上的占34%。

业内专家共同建议,应当赋予消费者一个直接“途径”,使他们能启动汽车缺陷调查程序。专家建议,可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建立一个开放的互动信息平台,消费者可以实名注册,对其投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而信息平台对同一品牌类似问题的投诉达到一定数量,政府部门就可以责令厂家做出说明,如果数量再增加,就可以启动听证程序,乃至最终启动汽车召回。 “消费者协会掌握大量真实的消费投诉记录,应该有权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向国家质监部门提出启动缺陷调查的申请。”北京市律师协会消保委员会主任葛友山表示,如果司法系统接到同一类型的诉讼达到一定量,也应有权发出“司法建议函”,提请有关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程序。

召回范围 涉及安全成惟一条件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对汽车“缺陷”的定义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安全要求的情形。

根据这一定义,大量质量问题被排除在召回范围之外,这也引起了消费者的质疑。

车主许先生在半年内更换了5个电动窗开关,而车主张先生的车辆变速箱换了4个。但是,由于条例没有涉及汽车未达到质量标准或正常使用中存在的隐患,车主只能自认倒霉。对此,市消协负责人表示,应该增加召回的涵盖范围。对那些屡次被证实确有缺陷的汽车产品进行召回。

“不能赋予召回制度过于沉重的负担。”全国乘用车联席会议副秘书长崔东树持反对意见。崔东树认为,召回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对车辆的一般性小零件、可容忍的缺陷,可以采用正常的退、换、修等维权方式,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和过高的社会成本。

误工误时 相关费用是否应赔

本次条例中,第五条被许多专家和消费者认为是“一大亮点”。这一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除召回外,还须“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但邱宝昌律师等人认为,需要召回的汽车,往往是消费者一次次付出巨大时间和精力成本、误工误时等,甚至是车毁人亡的事故,才能证明汽车的缺陷。汽车厂商应该赔偿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这里面不仅应包括交通费用,还应包括误工误时、人身伤害等相关的合理费用。

“这种赔偿对消费者意义并不大,但却可能导致汽车企业产生畏难情绪,影响企业主动召回的积极性,而这正是当前最迫切的主要矛盾。”全国乘用车联席会议副秘书长崔东树认为,如果各种赔偿要求都写入规定,很可能使汽车企业负担突然加重,不利于企业主动做出召回的决定。以市内公交费用等来计算,这种费用的赔偿不如改成鼓励企业对汽车进行全面检修和保养,更有利于消费者和企业双方。记者 窦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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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范围待拓展

较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即将上升为条例的汽车召回制度威慑力大增,不仅把3万元的罚款上限提高至“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下”,还由监管部门动用了合力—认证机构可暂停或者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海关可停止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公安部门可暂停机动车登记工作,交通和运输主管部门可停止其营运等。

市消协提出,汽车召回规定上升为条例,但涉及食品、儿童玩具和家用电器产品的3个召回规定仍然是部门规章,罚则上限依然只有3万元。此外,还有大量的产品,如液晶电视、笔记本电脑等出现黑屏等同一问题后,经营者拒绝召回或赔偿。因此,建议正在修订的我国《消法》,增加关于产品召回的部分,或者尽快制定效力层次更高的缺陷产品召回法规或法律,使缺陷产品的召回不再仅限于几大类产品。 另外,法律专家还建议,应进一步提高汽车召回条例中“50%以内罚款”的可操作性。对故意隐瞒缺陷的厂商,一定要按照上限处罚。

新闻延伸

巨额罚款主动召回是全球主流

日本:2000年日本曾发生过三菱汽车隐瞒缺陷而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日本政府于2002年进一步对召回制度的处罚措施进行了修改,大幅强化了对违反车辆缺陷申报义务行为的处罚力度。除了追究刑事责任,还把对问题企业的罚金上限提高到了2亿日元,是修改前的1000倍。

美国: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引入召回制度的国家之一,专门设有政府召回网站。任何产品只要被发现有缺陷就要召回。通常来说,召回是在国家部门的监督下,由生产商自愿执行的,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很少见。企业如有不从,就可能会面临巨额惩罚性赔偿、被查封产品、旷日持久的消费者集体诉讼等,甚至造成企业倒闭。

欧盟: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一旦某个成员国发现某种商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有可能造成危害,这个国家的相关部门就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向消费者发出警告,或是商品下架召回。然后,这个国家的相关部门必须立即通过欧盟委员会通知全体成员国,以便在全体成员国范围内采取统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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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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