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处罚力度加大,对改善汽车消费环境是好事。
我国将建汽车召回制度
日前,《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出台。相比旧规,新规加大了处罚力度,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生产者未按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等多种行为,将被追刑责,最高处以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这意味着,企业如果有故意避免召回的嫌疑,可是要请你到“有关部门”去喝杯茶了!
专题文/ 记者陈鑫欣 图/新华社
召回范围更广、处罚力度更大
《旧条例》中规定,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进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处罚金额最高也仅为30000元,而《新条例》规定,对于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新条例》对召回车辆的范围也更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该条例。同时,征求意见稿解释,本条例所称的生产者,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视为生产者。也就是说,该条例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外国企业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内,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这就避免了一些此前不涉及国内生产的汽车不在召回条例之列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责令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海关应当停止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也就是说,在中国有售的某款车型若是在海外实施召回,中国海关有权利禁止该车型的继续进口。
广汽丰田执行副总经理冯兴亚表示对《新条例》表示欢迎,但是同时他也说到,光靠质检总局去监督是不够的。“你想想质检总局才多少人?要靠他们去监督每一辆车是否有问题,是不可能的。所以在中国,不是召回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要如何正确引导企业进行召回的问题,需要靠企业、舆论、政府部门各个方面积极配合来进行。一方面,国家要对那些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企业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媒体也不要一个劲打压那些主动召回的企业,事实上企业主动召回有问题的产品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这需要鼓励;当然,厂商也要更加提高自身产品品质,出了问题更是要主动召回。”
执行起来难度不小
《新条例》目前尚在征集意见稿,质检总局表示在7月10日之前有任何意见都可以反馈上去。不少专家和消费者对该条例仍存在不少质疑。
有专家指出,其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缺陷调查过程中,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这意味着相关主管部门包揽了全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而最有发言权的广大消费者却被排除在问题缺陷汽车的调查、认定门外。另外,消费者反映问题汽车的渠道也太过单一。征求意见稿规定,当消费者发现汽车产品有故障之后,只能向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汽车分析师向寒松认为,《新条例》的核心问题还是没有一个公立体系对其进行支撑,因此执行起来有难度。“像美国有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工会等对厂家进行约束,此外保险公司和公安部门的数据是可以联网分析的,因此对一起事故到底是单纯的人为操作问题还是汽车质量问题,有数据的支撑。但中国目前三大保险公司、交通局、汽车公司的数据都没有联网,要分析起来很难。”
“现阶段除非内部人举报,否则从外部很难获取汽车缺陷的问题和数据。”向寒松补充道。不过,他也认为,《新条例》的出台,对厂家还是起到了威慑作用,“这就像一道紧箍咒,对厂家在质量控制、缺陷车召回等方面都会有所约束。”
记者致电了本田中国新闻发言人朱林杰,他对《新条例》的实施表示欢迎,“事实上本田在中国还未发布召回条例之前就已经主动实施召回,所以《新条例》对我们而言没有任何影响。”对于监管部门的问题,朱林杰表示对中国《新条例》还未仔细研读,“在日本有国土交通省,每个企业定期都要向其进行汇报,如果是用户投诉,也会直接介入调查,但这种情况比较少。一般而言还是以企业主动汇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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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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