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共召回33起 汽车召回制度将出新规
2010年07月15日 07:37潇湘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细数2010上半年中国车市的关键词,除了车荒、缺货、加价外,还有“召回。”

记者从中国汽车召回网获得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6月,各大汽车厂家在中国共实施33起召回,平均不到一周就有一次,召回数量高达58.5万多辆,为历年之最。

有利于消费者的结局是,已经实施了近6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在年初丰田全球大规模召回的“推动”下有望升格为法律条文。

经历了2009年的非理性增长,中国车市终于迎来了一场真正的考验。

召回制度拷问中升级

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挂出《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下称《召回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意味着《召回条例》将由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或法律。在一份已递交的“新规”送审稿中提出:“生产者违反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意见将处罚金额升级为原来标准的数十倍。正在酝酿的《召回条例》可以说是给汽车厂家快速发展开出的一味苦口良药。

召回新规三大亮点

国家质检总局最近发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确认缺陷的汽车,生产商要立即停售,而不是像以前那样有10天的“缓冲期”。

亮点一:确认缺陷停止进口

生产商确定汽车存在缺陷或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产品,通知销售者停售,告知用户产品的缺陷、风险、安全使用建议和预防措施,必要时应告知用户停用。

亮点二:罚款额度大幅提高

对于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存在缺陷的,未构成违法的将处以货值金额的2%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亮点三:必要时可查扣缺陷车

监管部门有权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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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积极主动召回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车辆的安全标准越来越高,召回现象是否将从此杜绝?对此,著名汽车分析师苏晖表示,“首先需要澄清的一点是,召回并不等于质量差。”很多消费者只要一提是自主品牌,就将之与“质量不好”、“低质低价”联系在一起。因而,“一旦召回,就自然而然是质量问题了。实际上,很大一部分车辆召回并不是因为质量问题,而是产品的设计缺陷,从设计开发之初就带有某种缺陷,只是在设计时还看不出来该缺陷”。

分析人士也表示,科技再发达,企业知名度再高,也不可能制造出完美无瑕的汽车。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汽车被改进得更加优异,过去认为完善的设计,也会在未来暴露出它的种种不足。召回措施可以看作是车企的一种进步。但作为制造商,决不能把现在的汽车越来越复杂作为自己出问题的理由,当前汽车企业最重要的是完善自己的技术,使出厂的产品万无一失。

本地经销商是否“闻召色变”?在记者采访中,绝大多数经销商都表示如遇到召回事件,将积极主动配合。“在4月的一次召回中,经销商已经提前对涉及的车主进行了主动通知。”长安福特湖南经销商负责人告诉记者,实际召回的时间比公告发布的时间要早,而且所有涉及召回车辆都已回厂做了检修。记者喻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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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志科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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