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新规年底出台 有望告别内外有别
2010年07月16日 08:19中金在线 】 【打印共有评论0

丰田汽车今年年初的大规模召回事件后,通用、克莱斯勒三菱本田铃木等车企纷纷在华采取召回行动。在中国汽车市场,今年上半年已经发生34起汽车召回事件,仅6月份就发生7起。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与2004年的旧版相比,新版意见稿加大了处罚力度,汽车生产企业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未按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等多种行为,最高将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企业高管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新版汽车召回规定颁布部门有望由原来的质检总局改为国务院,这意味着召回管理规定也有望从原来质检总局的部门规章,上升到国家法规或法律的高度。

据悉,以往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进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处罚金额最高也仅为3万元,专家表示,这对汽车生产企业来说起不到威慑的作用。新条例将对此实行零容忍态度,对产品有缺陷却不履行召回的生产企业以及其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资深汽车分析师钟师认为,新版召回规定会由部门规定升级为国家法律,这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早该将召回升级为国家正规法律。这样以后汽车产品出现安全缺陷,瞒报或拖延就是违法,性质要严重得多,而不是像以前出了问题先找质检总局‘公关’,在主管部门那里承认错误、交点象征性罚款后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一方面召回规定升级为正规法律,性质跟以前不一样,对企业的心理威慑作用加强;另一方面对于未能尽到召回义务的企业,处罚力度加大。如对于违规企业的最高处罚提升至50万元。而对于拒不召回、性质恶劣的企业,则将采取货值金额三倍罚款,甚至追究高管刑事责任。

最先透露召回管理规定将修改的中国质量协会用户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规采取套用公式,按照召回汽车的数量、影响程度等来处罚拒不承担召回义务的车企,其威慑作用不亚于美国政府对丰田汽车开出的“天价罚单”。

对于由监管部门责令要求企业采取召回的被动召回,相关部门有权扣押问题车辆、停止上牌等措施,也被认为是加强处罚力度的体现。

对于跨国公司采取召回措施偏重欧美市场、中国市场轻易过关等问题,新的征求意见稿也做了针对性修改,如生产者的范围不仅包括在国内生产的汽车企业,也包括在国内销售汽车的外国企业,将进口车纳入召回管理范围内,以往国外召回国内没事的现象将成为历史。

同时,修订草案还规定对于召回行动所引起的交通费用,汽车企业应该对消费者予以补偿。之前丰田汽车大规模召回事件中对于美国消费者补偿交通费,而国内消费者则没有,就引发很多消费者情绪上的不满。但消费者对此又无可奈何,因为我们的召回规定没有这方面的补偿规定。

不少业内人士都认为,丰田大规模召回事件中中外消费者差别待遇、在中国市场轻松过关的事件,是汽车召回规定快速修订的一大诱因。

这份广受关注的新版汽车召回规定意见稿,也引发不少争议,其中最主要的争议是召回过程中消费者参与的缺失,不少法律界人士都建议增加消费者参与环节。

汽车召回针对的是由于汽车设计缺陷所导致的安全问题,而汽车设计方面的缺陷,往往在汽车企业的研发与生产环节不容易被发现,有些设计方面的缺陷要到消费者使用过程中才会被发现。

资深汽车技术专家们也都承认,实验室、试车场的各种测试,很难完全覆盖车辆使用过程中千差万别的实际状况,一些设计缺陷在厂家手中无法发现是在所难免的事情。

出于趋利性考虑,即便发现问题,企业第一反应往往是尽量压制,控制在小范围解决。因此就需要引入消费者参与,建立消费者反映意见的公共信息平台,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有渠道反映。

虽然召回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表示,如果监管部门在不同地方均发现同样问题,而且达到一定数量,主管部门就可以要求企业强制召回。但有业内人士担心,如果没有公众参与环节,监管部门是否尽到监督职责也就很难保证。

因此,不少法律界人士呼吁,新版召回管理规定,不仅应该加强对汽车企业的制约与威慑,也应加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话语权。对于孤立、弱势的消费者,应该设立公开的信息平台,方便其反映问题。在召回措施前的调查听证环节,也应该多倾听消费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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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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