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钧:汽车召回管理方法应当不断改进
2010年07月21日 11:45中国汽车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意味着执行了6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将进行全面修改,这对于广大中国消费者来说是个好消息,无疑也是我国汽车管理方面的又一个进步。事实上,这份《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后,随即就在汽车制造、销售全行业引起了足够的震动,一份行业规定即将上升为由国务院审定的法律规范,出台的意见稿确实凸显了其重要价值。

此前,于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6年的实践中,几乎遭遇了来自各方面人士的炮轰,争论最大的焦点还在于其处罚力度是否太弱。这回,《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凸显了一点:不但是要高额处罚,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对某些企业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略产品安全问题的行为,无疑是有重大约束力的。

将进口车纳入召回监管范围也是一项重大改进。以往,某些品牌出现全球性事故隐患,中国消费者经常得不到公平对待,正是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让人钻了空子,如今新条例的出台有望扭转这一局面。

汽车产品并非普通的消费商品,而是一种性命攸关的交通工具,任何一处缺陷,都可能随时成为夺人性命的定时炸弹、制造惨祸的马路杀手,而原规定的“缓冲期”,系照搬其他商品召回的现场条款而制定,忽视了汽车商品的特殊属性。此次新条例取消“缓冲期”,改为一经确认即刻停售。这显然要合理得多。

当然,汽车召回的监管尤其重要。以往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进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处罚金额最高也仅为3万元,可谓不痛不痒,起不到约束作用。而新条例将加大处罚力度,可以真正起到“罚到痛”的警示作用。(李永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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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钧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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