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消费者呼吁新规定应涉及人员误工费等
记者近日获悉,汽车召回新规最快有望年内出台。据了解,《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在进行修改,未来将由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或法律。据悉,今年前5个月,国内共实施汽车召回33起,召回车辆已超过58万辆,越来越多的汽车召回将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推上了风口浪尖。
这一消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本是件好事,但是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消费者,他们均表示,在召回条例征求意见截止前,普通消费者作为最重要的环节没能为“新规”出谋划策,觉得非常遗憾,希望新规能够更加人性化,例如能够增加误工费的补偿等等,多考虑消费者用车过程中因为车辆缺陷而导致的种种困扰。
制度完善应该以人为本
记者了解到,本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件好事。市民周先生认为:“旧标准已经实施了6年,以前对缺陷责任生产商的处罚标准,上限仅为3万元,可谓不痛不痒,新标准罚款将高达货值的一半,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友邦保险公司区域经理卢春于认为:“从年初某日系品牌启动大规模召回开始,无论是进口车还是国产车,都深陷产品质量问题,新标准出台如果能对车企的处罚力度提高,就能切实保护车主的利益。
而南城一位公务员任雄伟先生对新标准还是表示担忧,他认为,新征求意见稿许多环节都比较形式,将监督、管理的职责完全寄托在有关部门身上,而由于汽车缺陷最大的受害者是我们这些普通的驾驶者、乘车者和路人,遗憾的是普通老百姓并没能为此出谋划策。
多位受访消费者表示,新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了更严格的召回条款,制定了更严厉的罚款条例,但所有强制召回环节,仍然是政府行为、部门行为,实际上,制度的完善应该是以人为本。”
新规定更应关注民生细节
车辆召回往往只是经销商的一些简单的换件维修行为,但是对于车主来说,往往因车辆缺陷而导致生活上的不便,甚至车辆出现问题会耽误工作,而这些却得不到经销商的任何补偿。
出问题找谁说理去?这也许是众多消费者的疑问。记者上个月接到车主郑军武先生的报料就是个典型案例。他的小车买了才3年,上个月停放在马路边突然无故自燃。郑先生称,他基本上都是按照车行的建议定期去做保养的,虽然已经过了保修期,但是他的常规保养从来没有疏忽过,现在却突然自燃了,很可能是车辆本身出现了一些问题,幸好未伤及家人和路人。当他把事故车拉到4S店要求赔偿时,经销商无奈地表示:“该车已经过了保修期,我们并不是生产商,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我们只能及时反馈给厂家。对于此事,也不能明确得到厂家相关赔偿的承诺。”
而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他们在哪买的车,只认定该店必须给予相关赔偿,由此发生口角乃至事件进一步恶化。经销商向记者透露:“发生类似事件,我们第一反应只有寻求厂家的援助,也比较被动,有时我们只能出于人道补偿和车主私下协商解决。”
类似质量问题的案例还有很多,一些车主新买的车不到一年,车辆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换很多零部件,但是厂家只要不松口,经销商只能是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维修。
车主罗新亮在南城周溪附近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使用过程中发现机油消耗过高,每行驶两三千公里就需要添加或者更换机油,几次三番在该品牌公司检修均未能改善,其间陆续出现车辆突然死火的情况,因此她认定此车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她认为,车子突然死火,想办的急事常被耽误,万一在马路上出事了,到时谁来赔偿?
长期在车行做策划工作的何娟也认为,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往往是无数消费者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导致了生活的不便、误工误时等等,甚至出了人身事故,才证明了汽车的一些缺陷。“在制定新规定的时候,要对人员的损失作充分的考虑,这样我们才觉得规定更贴近老百姓的实际生活,要不然只是一纸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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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管理将全面升级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旦顺利升级为管理条例,意味着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
首先,对于隐瞒缺陷责任可能会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有可能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等。这比过去3万元的罚款上限威慑力增强了许多。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召回管理范围扩大,由整车延伸至重要零部件;调查权大幅度增加,有利于明确厂家责任;另外,相关部门将联动形成合力共同管理;境外召回信息同步报告,将改变一些汽车厂家在中国的召回时效晚于海外市场的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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