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正确理解召回条例中的处罚力度和额度
2010年07月26日 16:18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假如我们召开一次关于打击扒窃的治安管理办法的研讨会,我想,如果有幸能成为代表,“黎叔”们是一定会极力反对的——不管处罚的是劳教还是劳改,最好当然是批评教育。所以,有关部门召集汽车厂家代表举行《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研讨会,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

除了反对和认为处罚额度太高、力度太大,你还能期待与会汽车企业代表会热血沸腾地站出来,表示要本着对消费者和社会负责的态度,要求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吗?

有代表在研讨会上惊呼“如果真按最高限额实施处罚,对企业将是致命的”,将导致企业倾家荡产。可是,这有什么值得惊呼的呢?本来就是要让你倾家荡产啊——如果你“犯规”的话。

“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处以召回产品货值金额2%~50%的罚款”,这样的处罚过于严厉了吗?假设涉及车辆5000辆,单价10万元,那么如果按照上限执行,罚款额度为2.5亿元,的确是不少,对于规模小一点的企业,确实有可能就倾家荡产了。但问题是,制定这个新条例的目的是什么?应该并不是为了罚款创收,也应该不是刻意一定要把哪个企业给置于死地,就像我们有死刑,目的也不是为了要杀人,而在于建立威慑,让人不敢犯那样的罪。新条例也一样,目的是在于建立足够的威慑,让汽车厂家不敢隐瞒产品缺陷,不敢置消费者的安全于不顾。从这一点出发,对于现在年销售额基本过百亿,有的甚至过千亿的汽车厂家而言,罚款不过亿的话,是谈不上威慑的。“可能导致企业倾家荡产”根本就不能成为反对新条例的理由,因为这正是目的。

面对新条例,汽车厂家们有点不适应也在情理之中,因为之前,我们的汽车厂家活得实在太滋润了,产品出了问题,不是使用不当,就是油有问题,反正厂家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对比国外和国内的汽车召回频次和数量,基本可以确定,中国的汽车产品是全世界质量最好和最可靠的。我也懒得再去搜索一次这样的数据,反正在美国,每年汽车召回的数量基本上都是高于当年新车销量的。而在中国,先不说召回的数量,很多品牌居然是从来都没有召回过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数据,从2004年我国正式实施问题汽车召回制度开始,到2009年,本土品牌里,只有7个实施过非常有限的召回!看来,中国的消费者真是应该感到庆幸。

像汽车召回管理条例这样的行业法规,在正式实施前征求一下行业代表的意见,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征求意见的范畴应该限于诸如责任的界定、召回的范围、可操作性等技术性方面,而至于处罚的力度和额度,作为受监管的对象是不应该置喙的。我们不应该期待汽车行业具有超过正常水准的道德标准,在这方面会高标准、严要求地对待自己。

而汽车行业的代表们,在研讨会上集体反对新的召回条例、一致认为处罚力度过大这件事本身,说明:一、即使在未来,汽车产品也不可能完全没有缺陷,这是汽车行业的共识;二、在未来仍有汽车厂家会有继续隐瞒或者虚报存在缺陷产品拒不主动召回的打算——消费者们需要警惕。(青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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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青主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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