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不可替代
尽管现在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支持,但其与汽车“三包”完全不同———召回不涉及汽车包退和包换,仅仅是包修;召回解决的是批次车辆的问题,消费者遇到的则是个案。此外,二者适用法律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立法宗旨也不同。汽车“三包”所起的作用,将是不可替代的。
在目前“三包”未正式出台的情况下,由于相关条例尚不够具体,并没有明确表明在哪些情况下,消费者享受哪些具体权利。因此,消费者若提出退车、换车,目前仍需要通过协商、调解等手段才能得到解决。而厂家或经销商是否配合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全国私人轿车保有量为2605万辆,比上年末增长33.8%。随着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问题车也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出台汽车“三包”,帮助消费者维权。然而,现实却是消费者维权无足够法律依据,而汽车制造企业与经销商相互推卸责任。
“三包”出台遇阻
在邱宝昌看来,汽车“三包”出台难的根本原因是利益博弈。“有些制造商认为,汽车‘三包’出台会导致对消费者保护过度,因为作为一种大宗商品,汽车的零部件多,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三包’草案规定在35天之内出现问题要进行相应赔偿,制造商可能觉得无法承受。”
在“三包”权利的归属问题上,厂商与经销商之间存在激烈的利益博弈。汽车“三包”草案第五条规定:“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这是整个草案的总原则,也是“三包”草案受争议的焦点之一。这就意味着将经销商推到了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前台。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除了消费者、制造商、经销商的利益难以平衡之外,相关检测机构、鉴定方法的缺失,也是汽车“三包”迟迟未能出台的原因之一。“在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之后,必然要面临检验,但是检验的高额费用由谁来承担?哪家检测机构是消费者和制造商都认可的?”他还指出,举证难也是汽车“三包”实行后将面临的一个难题。根据我国目前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做鉴定、逐一申报,都有难度。(陆曦)12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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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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