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令能否为民做主 透视国外召回制度
2010年08月03日 08:01北京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近期,汽车频频出问题,但中外汽车召回“同车不同命”;近日,某知名品牌笔记本电脑因“热过头”大范围召回,家电召回规定被提上议程;上月,超标三聚氰胺奶粉妖气再现,食品召回漏洞亟待填补……我国有关部门说,“无论是食品召回还是汽车召回制度,召回的过程应该加强监管。”

召回制度实际上是消费者吃够了不法厂家和商人的亏,并向政府管理部门不断反映后,经过多年逐渐形成的保护行为。召回制度是欧洲国家及美国、日本的普遍做法。这些国家不仅有较成熟的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且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在召回管理中,政府如何进行行政管理?企业如何实施召回过程?国外召回管理机制可以为我国的召回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日本

案例 震惊全国的“事故米”召回案

几乎与“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同时,2008年9月5日,位于日本大阪的粮食加工公司三笠食品公司被发现将工业大米当做食用米销售的勾当,从而引发了震惊日本全国的“事故米事件”。

“事故米”是指由日本农林水产省统一管理的、已发霉或农药含量超标并准备用于日化工业用途的大米。因为在“事故米”销售工程中,农林水产省一度取消了只许日用化工厂投标的限定,致使钻到空子的三笠食品公司得以低价买进“事故米”,并伪装成食用米销售给造酒厂及糕点制造厂,流向普通消费市场。

事件曝光后,除人事处分外,三笠食品公司被勒令将合计1400余吨“事故米”进行具体流向说明和自主回收。当年9月中旬,农林水产省公布了491家曾从三笠食品公司购买过“事故米”的企业名单。各地方都道府也将涉及到本地的“事故米”流向及处理办法,通过网站公开或派发宣传单进行宣传。此外,标有具体吨数及流通商名单的说明内容,以较容易理解的图示方式被各家媒体广泛报道,帮助消费者辨别。

尽管经证实,即使误食“事故米”制成的食品也不会影响健康,但将“事故米”用作食用米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日本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包括朝日啤酒等流通商企业相继展开了自主召回活动。

同时,为补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入“事故米”的企业,日本政府在负担部分回收费用外,还对因营业额骤减而导致经营难行的企业实施了经营支援政策。截至2009年8月,日本政府共为此付出了27亿日元的代价。

按照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召回食品需由企业集中废弃处理,因为“事故米事件”在日本引起极大社会反响,除已制成产品的“事故米”由企业处理外,当年10月3日,日本农林水产省将回收上来的“事故米”进行了集体烧毁处理。农林水产省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后发现的“事故米”都仿效此法处理。截至当年11月末,由政府集中销毁的“事故米”共计238吨。

此后,农林水产省修改了对于违反日本食品卫生法的“事故米”的处理办法,更加明确地规定了“事故米”的适用范围,“因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购买商再度非法转手。”农林水产省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事件平息之后,农林水产省还从2008年末开始,将所有进口大米的数量、“事故米”购买商的名单在网络上进行公示,加强了对于购买商的检查次数与监督力度。

而因为农林水产省之前在对于三笠食品公司的例行检查中存在纰漏,才导致“事故米”的非法转卖没能被及时发现。2008年10月,新的“事故米”管理检查制度应运而出,公布在网络上供社会监督。与此同时,为消除日本国民的不信任感,自“事故米事件”之后,农林水产省还停止了与之前一直负责“事故米”储藏的公益法人日本全国粮食保管协会之间的契约关系。

管理

司法经济行政三种手段

分工明确并且相互补充

目前日本有《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电气产品和材料安全法》、《家庭用品含有有害物质管理法》等5部法律授权有关部门责令制造商对缺陷产品负有实施召回的义务。日本在处理大量与缺陷产品有关的公共安全问题时,政府行政力量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分工比较明确,体系比较完备,三种方式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形成了解决缺陷产品问题的比较成熟的机制。

本报驻日本特约赚稿 张迪

案例 “西红柿辣酱”召回案

今年2月26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公布报告宣布,该国第一食品公司正在召回Loyd Grossman牌瓶装“西红柿辣酱”,因为酱中可能混有玻璃碎片。

在英国国家新闻和网上公告里,英国标准局逐项列出该产品的名称、规格、批次编码、保质期、包装形式等重要信息,并且告诉民众如果买了这样的西红柿辣酱,请不要食用,而应立刻与英国客户关系部联系,退回产品,并将获得全额退款。

问题产品

管理

召回政策细致而且清楚

消费者遇问题有章可循

英国政府所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中,对伪劣、污染、有毒和有害产品的召回政策都有专属规定,细致而且清楚。产品召回分为自主召回和强制召回。一般情况下,英国的产品召回都是生产者或进口商自主实施,而强制召回是在《公平交易法》规定的两种情况下,由主管消费者事务的大臣发布召回令:一是,产品不符合其描述的安全标准;二是,主管大臣认为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

同时英国也有一些具体分管产品召回的部门,如负责电子产品的、负责食品、药品、医用设备和有毒物质的、主管汽车、座椅安全带、头盔等产品的。消费者面对问题产品时有章可循,因而不会笼统拒绝该公司的所有产品,显然将双方的损失都保持在最小值。

案例 花生酱召回案

2009年2月,美国前进食品公司向德拉华州法庭提出破产法保护,因为该企业在他们生产的一种食品中,使用了受到严重污染的花生酱,而该食品的销售量占前进食品公司的75%。同年1月份,该公司被责成召回这种食品,他们所负担的退款数额巨大,库存积压严重,难以维持正常资金流转,所以请求法律保护。

在破产法保护法执行期间,该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但是要在法官的监督下整顿内部,并清理债务。此外,向“前进食品公司”提供问题花生的美国花生公司,在卫生部门的检查时,发现花生原料里有鼠类尸体,还被杀门氏菌污染,因此多次大量召回产品,向20多个各种公司交付数目巨大的赔偿。美国花生公司也已经申请了破产,并开始资产清理。

管理

政府惩罚力道强

企业支付召回费

在美国,每年召回的食品、农产品等都能列出一份不短的名单。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及相关部门,根据民众举报和消费者协会的要求,对问题产品发出召回令。对于直接危及民众生命的产品,有关管理部门会勒令生产厂家在召回后立即全部销毁,避免恶性事件再度发生。

在召回产品时,有一项重要措施,就是由始作俑者支付召回费用,包括对购买者的退款。生产厂家的经济代价相当沉重,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正因为管理及时和惩罚力道强,所以对企业以次充好和瞒天过海的投机做法的打击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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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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