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新规升格“多头管理”尴尬仍存
2010年08月04日 07:35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惩罚力度大大加强的汽车召回新规,或将于今年年底前出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一位助理秘书长称。在业内人士看来,即便是对惩罚力度和召回内容做出了大幅调整,新规仍然难以解决可操作性不强等多项执法难题。

法律效力升级是此次召回新规的最大变化。日前,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表示,6年前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范,而上升至具有法律效力的责令召回条例,则是首次。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已结束征求意见阶段,但从国内汽车企业的反馈来看,需要完善之处并不少。

新规与2004版规定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惩罚力度的加大。根据征求意见稿,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处以召回产品货值金额2%~50%的罚款;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未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处以产品货值金额2%~20%的罚款;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50%的罚款。

而2004年出台的《规定》中,制造商故意隐瞒车辆缺陷的严重性,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国家质检总局也曾表示,区区3万元基本起不到威慑企业加强自律的作用。

对于调整之后的处罚力度,大多数汽车企业认为额度过高。“产品货值金额2%~50%的罚款之间空间很大,如果真按最高限额实施,对企业的影响相当大。”一汽集团相关人士忧心忡忡。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条例》中需要一个更加细化的执法尺度。《条例》中提到,召回范围由整车扩大至重要零部件,此条款被视为强化召回管理的重要举措,但北京现代质保部相关人士认为,最好能将重要零部件种类细化,列出具体清单,否则过于模糊。

除此之外,中国仍然欠缺独立汽车缺陷鉴定机构,这一难题在召回新规中仍然没有解决。目前有能力进行43项汽车强制性标准检验的几家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大多与国内汽车制造商有隶属关系,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虽然召回新规在包括进口车被纳入召回管理范围等方面有了重大改进,但汽车营销专家苏晖认为,消费者依然面临举证难、无处申诉的窘境。

“《条例》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对责令召回的调查部分不够明确,什么情况属于‘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怎么进行界定?如何启动责令召回调查?”苏晖坦言。

更关键的是,今后汽车召回的主管部门,有望上升到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由国家发改委、工信、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卫生、工商、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看似加大了监管力度,但汽车行业“多头管理”的尴尬在召回问题上再次得到充分体现。

对此,北京现代质保部人士表示,希望召回管理能有一个专门的统一机构来管理,这样会使工作更加顺畅,减少企业的运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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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霞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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