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业进一步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保证推广机制有效运转和消费者真正受益。三部委将组织专项检查,对不及时兑付补贴、冒领补贴以及变相涨价等行为给予处罚。
节能汽车推广政策实施以来,已经取得初步效果,但在补贴兑付环节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为此,三部委要求:第一,保证节能汽车推广财政补贴及时兑付。节能汽车推广企业要及时把补贴政策和推广车型等有关情况通知各级经销商,并要求经销商在销售场所明示推广车辆型号、综合燃料消耗量、实际销售价格和补贴标准,认真做好补贴兑付工作,确保纳入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的车型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即可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第二,要严格执行价外补贴政策。节能汽车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要把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补贴严格区别开来,先按享受企业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节能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政府补贴兑付给消费者。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政府补贴提高节能汽车销售价格。
第三,及时报送信息。节能汽车推广企业要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推广车辆型号、价格、车牌号、消费者个人信息、联系方式以及销售网点信息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财政部。
第四,加强组织保障。节能汽车推广企业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政策解读、沟通协调、组织管理和检查督办等日常工作,尽快将有关机构和人员联系信息向社会公告。要迅速对各级经销商的不规范做法和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整改,处理好消费者有关财政补贴方面的投诉。
第五,加大处罚力度。三部委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对把财政补贴与价格混在一起、不及时兑付或拒不兑付补贴、代消费者签名冒领补贴以及变相涨价、哄抬车价的推广企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贴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节能汽车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推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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