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收税30亿元 车船税法草案一审
2010年10月27日 15:5321世纪经济报道 】 【打印共有评论0

征收范围扩大,凸显节能减排,排气量越大税越高

本报记者 马晖 北京报道

10月26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分组审议车船税法草案。此前,在10月12日,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已讨论了车船税法草案。

“现行的税收体系有19个税种,但真正上升为法律的税种只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次的车船税作为财产税是我们国家第一个立法的地方税种。”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是将1951年原来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合并以后形成的。

与现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草案在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方面都有不小的调整。

并非梯度加税

较之此前的暂行条例,车船税法草案变化最大是征税范围有所扩大。

此前,车船税的征缴与是否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挂钩。现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

“考虑到车船税作为财产税,从税负公平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对车船税法草案作说明时曾表示。

因而,在车船税法草案中,不再按车船是否应登记确定是否纳税。在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拥有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此外,在新的车船税法草案中,税负结构方面也有新的规定。

按照现行条例规定,对于载客客车统一适用60元到660元的税额幅度。这样的标准之下,豪华车也好,普通车也好,税额标准基本上是一样的,并没有体现出车船税作为一种财产税所应该具有的调整财富的功能。

“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应有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的政策导向,草案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

在新草案中,明确规定: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9%左右的排气量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的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同时,为了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新的草案对火车、船舶的税额幅度没有做出调整。而为了鼓励甩挂运输,对挂车与货车适用同样的税额标准变为按照货车税额标准的50%,即减半征收。

“我们对货车、船舶方面是没动的,而对58%的汽车也是没有动的,动的主要是中等排量和大排量的车,而这方面也有的是多动,有的是少动。”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因此,在她看来,此前社会上对于新的车船税是“梯度加税”的说法并不成立。“所谓梯度加税,是环环都在加税,而实际上我们是做一个加减的政策。”

而据相关部门测算,按照草案规定实施后,车船税年收入约为290亿元,扣除年自然增长的税和减免部分,比2009年增收约30亿元。

激励节能减排

在新制定的车船税法草案中,对于计税依据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按照草案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相关规定,未来所征收的车船税将以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对此标准,有不同的声音。其中颇为典型的一种说法是,既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技术依据理论上讲应该是车船的评估价值,而不是以排气量作为评估标准。

“车船的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给出了解释。

近年,随着中国经济处于快速增长时期,汽车逐渐进入家庭。根据统计,截至2009年,中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均超过了美国,现在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基本达到了1.86亿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机动车保有国。

这样一个庞大的汽车保有量,如果依照价格评估的模式,计征部门工作量难以想象。

因此,财政部经过分析之后,考虑到机动车的排气量和它的价值总体上有一个正相关的关系,为了方便征管,草案将排气量作为计数依据征税。

“经过分析,我们发现排气量和价值的相关系数达到0.97,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大排量的车肯定是价值高,小排量的车肯定价值低。”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30个OECD国家中除芬兰和波兰外,其他28个国家都征收保有环节的车辆税费。而以排量为计税依据的国家,达到19个。

“从国外情况看,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基本上也都选择以排气量作为征税依据。比如日本,是按照10档的排气量征税,韩国是按照6档的排气量征税。”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发展低碳经济和二氧化碳减排的背景下,现在欧盟国家的机动车税收方面已经出现了由排量等计税依据向二氧化碳排放量转移的趋势。

为了凸显节能减排,在车船税法草案中,甚至制定了相应的条款。第四条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

“通过这次立法,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消费,并且我们规定了对高能耗、高污染的汽车可以加收车船税,这样有利于合理引导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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