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向安徽星瑞齿轮传动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股数75661000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股数0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关于和NC2 Luxembourg Property S.a.r.l.成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同意股数523567544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股数0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和万国卡车发动机投资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同意股数523567544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股数0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523259444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
反对股数308100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
弃权股数0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通力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张洁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江淮汽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2日12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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