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胎爆炸致人死亡 是交通事故还是意外
2010年11月08日 09:51潇湘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修理工在路边维修车辆时,轮胎爆炸致修理工当场死亡。这是交通事故,还是意外事故?近日,该案在株洲市荷塘区法院一审审结,被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可获赔偿29万余元,其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赔偿11万元。

今年5月11日21时20分许,刘赛虎驾驶满载煤炭且严重超载的赣J62069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G320国道1188km路段时,感觉车辆出现故障,便将车停靠在道路右侧下车查看。经检查,刘赛虎发现车后右轮出现故障导致无法行驶,遂联系流动补胎修理工邓红炼到现场维修。双方商定价格后,邓红炼即用千斤顶将货车右后轮部顶起,开始修理轮胎。在拆卸过程中,轮胎突然爆炸,冲击波将右后轮外侧轮胎和邓红炼一同冲出道路护栏,致邓红炼当场死亡。

这究竟是交通事故,还是意外事故?第一种观点认为,邓红炼为刘赛虎修理轮胎,是一种加工承揽行为,且此次事故不是由车辆与物、人发生碰撞造成,且交警出示的是意外事故认定书,应按意外事故认定,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起事故是发生在肇事货车运输途中,该货车在路边修理时轮胎突发爆炸造成补胎工死亡,该事故的发生既有当事人的过错,也有一定的意外因素,且该事故发生在国道上,故应属于广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案件,一审法官认定为这是道路交通事故。

此外,法官还认为,这起事故的定性有积极导向作用,“如果不被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可能车主承担的赔偿责任会更高,这样恐怕将来没人愿意在途中修车,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通的安全性。”(记者王兴夏 通讯员舒睿 傅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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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兴夏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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