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交通治堵不能成为应急工程
2010年12月09日 09:27人民网-人民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徐立凡

原题《治堵要走出“应急”怪圈》

摘要:如果城市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不能协调,那么经济利益最终可能会演变为负利益

交通拥堵,是近年来在全国普遍凸现的“城市病”。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在谋划“十二五”发展时,均把“不堵车”列为具体目标,表明交通拥堵已经成为中国一线城市面临的共同挑战。不仅如此,交通拥堵还在向二三线城市迅速蔓延。

城市化的过程,往往伴随着交通拥堵的加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交通拥堵是城市化进程中必须持续付出且不断增加的成本。如果城市治理注重经济与公共事业的平衡,城市规划更加具有前瞻性与合理性,那么,城市交通拥堵完全可以限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

但是,在很长时间里,城市治理和发展过多地强调经济效益,无形中忽略了社会效益;过多地强调了对经济拉动产业的扶持,无形中忽略了对公共服务业的扶持。比如,汽车业对于城市GDP增长带动作用明显,因此鼓励汽车业发展一直是重要的产业政策。然而,在汽车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交通的规划和发展却远远滞后。

北京等城市酝酿的治理交通拥堵的综合措施,对于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城市经营理念是一次纠偏,对于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也是一次试验。希望这些措施能取得较之现行措施更显著的成果。

与此同时,必须充分认识到,与国外治堵相比,中国城市治理或将面临更为复杂的局面。通过提高城市化率拉动内需、带动增长是中国城市的重要使命,这意味着必须在经济效益与公共效益之间作出更准确的判断。否则,城市规划缺乏长远性的通病仍不能从根本上加以克服。此外,政府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者,需要对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作出更准确的衡量。在政绩工程仍然不能完全得到遏制的情况下,追求短期效益的冲动仍然有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彻底治理交通拥堵等“城市病”,不仅需要在技术层面上加以完善,还应该在制度层面上有所作为。一方面,在政绩考核中,应该加大公共服务水平所占权重,强化政策对于公共服务的倾斜;另一方面,对于公共事业项目,应该引入社会评估机制,邀请市民参与政府决策,以此平衡不同利益。只有强化制度设计,才能避免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掐架”,并防止交通治堵成为应急工程。

交通拥堵是一个提醒:如果城市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不能协调,那么经济利益最终可能会演变为负利益。从这个角度看,北京等城市对于交通治堵的新探索,应该成为提高城市发展认识、改善城市治理水平的新契机,成为城市发展制度革新的又一个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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