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法建议:实现缴税信息与车辆信息对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4日向社会公布了公开征求车船税法草案意见的结果。有建议指出,应开发全国统一使用的软件,保证并实现扣缴义务人代收信息与公安车管部门车辆信息的对接。
车船税法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来自四川的一名网友留言说,建议开发全国统一使用的软件,保证并实现信息对接,如此一来,既保证了税款的应收尽收又方便了车主;同时又可避免因信息不畅造成对纳税人税款的重复征收而损伤纳税人的利益。
有些意见认为,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税务机关监督纳税的职责,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税务机关的职责主要是保证国家税收完好,监督偷、逃、漏税,针对的主体是纳税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是给车辆“上户口”及年检,保证车辆的行使安全,执法针对的主体是物。如果车辆年检合格,就因为未缴税不让行驶,这种“管卡压”的立法指导思想,老百姓难以接受。立法不但要保护国家税收,也要考虑维护群众利益,方便百姓。
有些意见建议,把提交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年检的前置条件,而不是车辆年检合格后,因为未缴车船税就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记者 周婷玉 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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