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 法院推翻责任认定判行人有错
2010年12月17日 08:34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记者刘薇)吴先生步行进入人行横道后,尚未走到路对面红灯就亮了,他当时急跑几步,结果被右侧绿灯行驶的汽车撞伤。记者昨天获悉,虽然交通队认定肇事司机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负全责,但顺义法院认为,吴先生闯红灯也有责任,判决肇事司机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吴先生诉称,今年1月2日中午,他步行由东向西行至顺义区顺通路平各庄西口时,张先生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行至此处,将他撞伤,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等,还在治疗中。经顺义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先生驾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由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张先生的事故车辆在永诚保险公司投保。他要求张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开庭时,张先生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称事发时,他行驶的方向是绿灯,且车速不快,而吴先生闯红灯且在人行横道之外奔跑,他只同意承担30%的责任。保险公司则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合理合法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先生对事故发生是否具有过错。法官称,监控录像显示,吴先生前方的红绿灯是读秒倒计时性质的,在绿灯还差一两秒结束时,吴先生踏向人行横道,走到一个很宽的隔离带处。此时他前方出现红灯,右侧灯变绿,机动车开始通行。吴先生猛跑过去,结果被第三个通行的张先生驾车撞飞,张先生车速确实不快。

法院认为,道交法规定,行人在人行横道上走一半遇红灯时,可以根据情况继续通行或者原地等待。而根据本案的地理条件,吴先生可以停在隔离带,而他猛跑闯红灯具有过错,应当减轻张先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不区分事故责任直接向吴先生赔付,超出部分,由张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保险公司被判赔吴先生4万余元,张先生赔偿吴先生4.2万余元。

宣判后,张先生提出上诉,但被市二中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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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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