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今日表示,对车船税这一相对稳定、税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税种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应当将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上升为车船税法。
10月25日至28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车船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车船税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为了便于大家进一步了解车船税法草案,听取人民群众对车船税法修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中国人大网、人民网、新华网联合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税务法律专家举行在线访谈。
在回答将国务院制定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车船税法具有哪些重要意义的问题时,黄建初表示,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
黄建初表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对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强制性征收的活动,它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其基本制度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税收立法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需要探索、试验,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4年、1985年先后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黄建初说,这两个决定还明确,这些暂行条例“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我国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86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将上述两个税种合并为车船税,制定了车船税暂行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车船税这一相对稳定、税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税种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应当将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上升为车船税法。
黄建初表示,与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比,制定法律的程序更加公开、透明,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讨论,征求全国各地方、各部门、相关行业和研究机构的意见,还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能够做到更加充分的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人民群众的意见。税收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应当经过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我国目前多数税种还是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车船税法,也有利于推动、促进将其他税种上升为法律的进程。(据网络直播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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