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今后可能一律拘役罚款
2010年12月22日 07:26新闻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第一次会议,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八)草案)等。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与此同时,二审草案稿还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飙车:

进一步明确醉驾犯罪界限

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是两大“马路杀手”。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据了解,世界各国也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而昨日二审的修正案(八)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界限,并处理好危险驾驶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关系。

另外,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确。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提高对组织、领导者的刑期

除了进一步加大对醉驾、飙车等行为的惩罚力度外,昨日二审的修正案(八)草案还加重了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并提高了刑期。

此前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人士介绍说,在今年8月首次审议后,有部门和地方提出,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组织、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者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是有差别的,建议分别规定刑罚,并适当提高组织、领导者的刑罚。

据此,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5岁以上犯罪:

不是全部免死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昨日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已满75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

相关人士表示,在今年8月的初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75岁免死”的条款,可能会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因此建议立法必须考虑实际情况。

而初次审议后,还有网民提出,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已满75周岁的人,完全有能力实施特别恶劣的犯罪。

经研究,草案二审稿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食品安全犯罪:

单列监管渎职犯罪

从前几年的苏丹红、三聚氰胺到最近的植物奶油、树胶冒充蜂胶等等,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鉴于此,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

草案二审稿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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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综合报道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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