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瑞灼:交通肇事者主动报警的善意也需保护
2010年12月31日 07:40每日经济新闻 】 【打印共有评论0

孙瑞灼

在社会和公众的意识中,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主动报警,本是车主的义务,然而根据最高法的《意见》规定,这种行为却构成自首,二者似乎有冲突之处。人们难免担心这一条款出台,会弱化法律对交通肇事行为的打击力度,因而在社会上引发争议也是必然的。但我认为,虽然将肇事后主动报警的行为不认定为自首,有利于加大对交通肇事的处罚力度,打击交通肇事犯罪,但肇事者主动报警的善意同样需要保护,二者并不矛盾。

从法律的适用角度来看,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的依据是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可见,肇事后报警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自首。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有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履行报警义务并不是自首的例外规定,并不能排斥自首规定的适用。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对自首的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鉴于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意见》要求法官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但何谓“从严掌握”其实并不好把握。笔者认为,对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但不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既可以从严打击交通肇事犯罪,又可以保护肇事者主动报警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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