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丰田其实只是“李鬼”
2010年03月08日 10:33新京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也许连丰田章男自己都没有想到,他对中国市场的道歉会导致一场原本也许不会发生的“媒体声讨”。本来将丰田召回事件当作国际新闻来看待的中国媒体,在丰田章男突然的道歉行动之后,形成了集体声讨的浩大声势。似乎和美国媒体的报道一样:这是一个国家和一个企业之间的拳击赛。

回过头来对比一下此次在丰田召回事件里中美两个国家的媒体的报道方向,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中国几乎将谴责全部放到了丰田企业自身的错误身上,尤其是对丰田在召回过程中给予中美两国消费者的“区别对待”上;而美国舆论则将很多质疑和谴责都给予到了美国交通部以及其下属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

从美国东部时间2月23日开始的三场听证会,媒体质疑最主要针对的并不是丰田的高管层,而是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局长斯特里克兰(David Strickland)和美国交通部部长拉胡德。类似于“刹车优先设计,标准到底在哪里,政府有没有标准?为什么只有丰田公司不把标准给你。”这样近乎于“残忍”的问题让拉胡德最后几乎是完全招架不住。

反观中国,在丰田章男道歉会之后,舆论的旋涡就开始围绕丰田公司展开。这种舆论关注点上的区别实际上解释了围绕召回事件一直存在的假设:“中国有没有类似的群发性因为汽车产品问题所带来的安全事故?如果同样的事故发生在中国,是否会引起同样的关注?是否会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事件?”

其实丰田只是一个“李鬼”,而非“李逵”。这就好比中超联赛的球队打假球一样,球队的负责人和行为固然应当受到制裁,但造成这种大面积假球现象出现的,肯定是监管职能的缺位和制度设置的不合理。和美国相比,我们缺少的是对商业社会中企业行为理性的看待,丰田的名称是“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不是“丰田慈善协会”。作为一个企业,最大限度追求利润和最大程度隐瞒自己的弱点都是符合企业原则的。不能指望一个企业因为“良心发现”而“自曝家丑”,只能是严厉且具有权威性的法律制度能够约束和促进这些企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此次丰田召回事件让我们看到,美国在对驾驶者安全保护的监管方面的确有疏漏,但仍是目前最为完备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首先,对于因为汽车产品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的监督,美国有专门的法律,中国只有法规。一个简单的处罚规定就可以看出来;中国对此处罚金额的上限为30000元,在美国,因为有法律保障,最高罚款可达10亿美元。

正是因为这样的制度缺位让我们在进入汽车生活和汽车社会以后,仍旧不会发生类似于丰田召回的事件,同样也表明,因为信息不对称性,我们在享受汽车产品带来的便利同时,也在承担着一定的风险。丰田只是一个李鬼,而制度和监管才是李逵,在声讨丰田的同时,我们更应当关注的是,当我们的家人和我们自身越来越多的时间和越来越多的机会在汽车上度过时,我们更需要一个能让我们放心用车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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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liu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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