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集团与骏威汽车联合公告(全文)(2)
2010年01月22日 17:01凤凰网汽车 】 【打印共有评论0

应披露的证券交易

根据收购守则第3.8条,广汽集团及香港骏威的关联方(按收购守则所定义)需根据收购守则第22条对他们买卖广汽集团及香港骏威的证券作出披露。

根据收购守则第3.8条的规定,第22条的註释11全文複述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於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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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b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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