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醉酒驾车法律处置趋严
2009年08月10日 09:41法制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酒后驾车,危害很大。许多国家都是从重处罚。在日本曾经轰动一时的“今林大醉驾案”近日有了判决,醉驾者被判处入狱监禁20年。更多的国家不是等到醉酒者开车造成他人死亡才处以重刑,而是平时就严格管理,将事故隐患降到最低。

日本是一个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处罚在法律上趋严规定的国家。就在今年5月,日本福冈一起酒后驾车案的判决,再度引起了日本社会极大的关注。

两年前,22岁的肇事司机今林大,在酒吧喝酒后超速驾驶,在跨海大桥上追尾一辆驶往福冈的吉普车,导致吉普车冲出大桥护栏坠入海中,车内3名幼儿因撞击加溺水无一生还。此事在日本引发了极大的社会震动。在该事件中,孩子父母侥幸逃生。在限速50公里的跨海大桥上,今林大把小车开到每小时逾80公里,撞了前面的车子,不但没有刹车,反而继续加速。当时该事件就上了《读卖新闻》的头版头条。事隔两年多之后,这场日本举国关注的官司有了结果。今林大“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成立,被判监禁20年。

在2001年,日本把违法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15年。2005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20年。今林大被判20年,法理依据就来自这里。很显然,这是一个趋严的法律架构。在2001年以前,日本关于交通肇事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比较接近,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而在2000年,发生了“小池大桥案件”,无照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有关报道说,日本法学界和民间人士由此发起了对法律进行修订的运动,37万余人联署签名要求修改法律,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

2001年12月25日,关于“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的新法通过施行,在2007年还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同样严厉惩治的条文。严刑的威慑力是显见的,除了那个22岁的今林大酒后傻呵呵地大撞吉普车,近年来在日本已极少发生酒后开车伤人的恶性事件。

各国的管理实践表明,对酒后驾车行为,如果不能坚持长期监控和严格管理,并将处罚落到实处,就难以阻止酒后驾驶或减少其重新违法的比例。在法律理念和司法实践上,我们确实应该向“轮子上的国家”学习,学习其从严、从细的法则。

比如加拿大,规定凡酒后驾车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的监禁10年,造成死亡的入狱14年。澳大利亚对醉酒驾驶重犯者,也是判刑10年。美国交通法规就规定酒后驾车是故意犯罪;法国对酒后驾车的司机,除了罚款与监禁外,甚至可能要没收汽车;新西兰酒后驾车要被吊销驾照,官员酒后驾车要开除;在英国,如10年内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就要被吊销驾驶执照.在司法落实方面,英国的处罚往往很“具象”,比如曾有一名75岁的男子酒后驾驶连撞两辆车,被勒令在2个月内不得于上午9时至晚7时出门,警察还在他的腿上装了一个电子跟踪器,以监视其行动。只有这样具体细致的“法律调整”,才能确保有效地“治病救人”。

在我国,目前尚没有“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的罪名,在偏轻的“交通肇事罪”与较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也没有一个中间地带。这说明我们的法律是有缺失的。而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也只对没有伤害他人的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作出这样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与汽车交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酒后驾车者违法成本太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实在太 S捎诙跃坪蠹莩等狈ζ鹇氲耐慑作用,因此有专家建议单独定罪,设立“酒后驾车罪”。

近年来,我国死于各种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数,每年接近10万,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而这其中,究竟有多少属于酒后驾驶所导致的事故呢?未见具体的统计数字,但可以肯定的是,不在少数。南京一个醉酒的张明宝,一瞬间就致死5人,酒后驾车的教训是十分惨痛的。如果我们不能适时在法律上作出对策,那么,类似的悲剧还将重演。醉酒驾车的现象及犯罪仍将得不到根本性的改观。

徐迅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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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o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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