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企业参与“以旧换新”没有限制
2009年08月13日 16:45中国经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对于对参与这次“以旧换新”政策的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司长常晓村和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巡视员李新民分别给予了详细回答。其中对于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企业要求简单,而对于家电以旧换新企业则有六点具体要求。

常晓村表示对于汽车以旧换新企业没有限制,只要有经营汽车资格的企业都可以。按照国务院汽车报废管理办法,为了保证汽车拆解、回收质量是有限制的。目前拆解的企业有400多家,回收网点大概有1700多家。但随着这个工作的开展和业务的发展,这些企业还不够。但是随着工作需要,会逐步发展和扩大。

对于家电以旧换新企业的要求,李新民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 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环保部等几个部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废旧的电器拆解企业是由以旧换新试点省市人民政府,从现有的拆解处理企业当中确定。试点期间,原则上7+2省市,每个试点省选择1-2家,试点城市选1家,企业要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环保基本条件,即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是人员条件。要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三是硬件的要求。要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四是关于深度处理要求。即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五是对企业的信息要求。要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六是诚信要求。被选定的拆解企业在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不诚信的单位,不能选定为本次家电"以旧换新"的拆解处理单位。这是关于拆解企业,特别是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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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雨思 董琳 编辑: o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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