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万元二手车事故裁决 保险公司理赔13万
未载明保险价值 而是约定保险金额———
本报讯 车主樊某花8.4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车辆发生事故后,仲裁委员会裁决保险公司赔付樊某13.8万余元。
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保险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涉案汽车的原车主于2001年4月开始驾驶该车,其于2008年8月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车投保全险,并签订《机动车保险单》,保险金额为14.5万余元,保期1年。
本案被申请人樊某于2009年2月,花8.4万元购买了该车,被保险人变更为樊某。此后,车辆于2009年4月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且无修复价值。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的保险合同中没有载明保险价值,而是约定了保险金额,因此,应当以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车辆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
依照本案中樊某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14.5万余元、保险期间应自2008年8月起算。因此,在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14.5万余元的基础上,扣减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间的车辆折旧,可以算出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应为13.8万余元。
二中院经审查,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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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琼颖
编辑:
yux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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