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项轻微交通违章口头警告后不用罚款
2009年07月01日 10:22上海热线 】 【打印已有评论0

1、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现场的,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2、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

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清除或排除妨碍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3、机动车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交通警察指出后及时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4、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交通警察指出后当事人当场粘贴或悬挂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5、驾驶机动车在行车道内停车等候通行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6、驾驶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及时提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经查询当事人确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7、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未发生影响安全通行、影响作业的,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8、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令标志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9、在城市市区道路行驶(城市快速路除外),前排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10、在城市市区道路行驶(城市快速路除外),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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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zhang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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