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车误“喝”汽油引发索赔官司
2009年09月14日 10:51大连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记者 静河

□□□核心提示□□□

加油站工作人员误将汽油加入到柴油车内,本来,发生这样的情况,及时、得当地处置的话,并不会酿成车辆重要部件损坏的后果,然而,由于加油站工作人员随后一系列的自作主张的“行动”,导致车辆的高压泵损坏,产生了修车费及营运损失等损失。

车主孙女士和司机董某状告某汽车服务中心的官司。今年9月9日上午,西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A柴油车误“喝”汽油

2008年12月3日晚,的哥董某驾驶出租车来到白云隧洞附近某加油站加油,董某还没有告诉工作人员加什么油,加多少油,动作麻利的女工作人员王女士即将董某的车加上了汽油。

董某当即意识到加错油了,向王女士指出。此时,如果保持车辆不动,将油箱的汽油倒出来,并不会给汽车造成太大损害。然而,王女士给丈夫打了电话后,按照对方的指示,董某的车辆被连续拖到了三个地方,导致高压泵损坏。董某将车辆送到一家汽车修配厂维修。

事后,车主孙女士与加油站所属的某汽车服务中心交涉无果,孙女士和董某将某汽车服务中心告至法院,要求赔偿修车费7353元、班费损失2400元、误工费1700元,合计11453元。

B当庭调查事件真相

9月9日上午,在西岗区法院的法庭上,被告听完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陈述后,首先承认,确实发生了加油站工作人员为董某驾驶的车辆误将汽油加入柴油车的事实,但他认为,原告董某作为一名司机,在车辆误加汽油后,应该知道车辆不能启动,不启动就不能造成车辆损坏,停放不动,由加油站简单处理,将加入的汽油倒出来,即可正常行驶。可是,董某在明知加错油后,又启动车辆,将车辆开至其它地方,以后发生的损失是由于董某的过失造成的,因此他应自行承担损失。

原告委托律师提出,按照大连安全监督局有关文件有关规定,加油站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在驾驶员没有下车,而且没有询问司机加油种类以及数量的情况下,被告工作人员擅自将柴油车加入汽油,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当时,董某发现被告工作人员王女士给车辆加入汽油后,王女士即给其丈夫打了电话,王女士说丈夫是某路公交车修配厂的,王女士的丈夫将车先后拖到三个地方,最后拖到台山一家修配厂,导致车辆发生损坏。

被告提出,原告司机进入加油站后应该熄火,然后将加油盖拧开,这是操作规程,原告董某在没有熄火的情况下自行将加油盖拧开,这是董某违章操作,并不是加油站违章。原告董某表示,当时自己驾驶车辆停在加油站时,车辆是熄火的,而出租车基本上都是加油站工作人员打开加油盖。

法官此时问被告:“你单位工作人员发现该车加错油了,是否向单位领导进行了请示汇报。”被告答:“没有。”法官继续发问:“你单位工作人员将加错油的车拖了三次,最后将车拖到台山修配厂,这件事单位知道吗?”被告:“不清楚。”

被告此时说,如果确实如原告的陈述,那么应由王女士的丈夫对此承担责任,而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法官向原告董某发问:“你明知汽车加错油后不能启动,为什么还同意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王女士的丈夫将你的车拖走呢?”董某说:“夜间加油站没有领导,我只能听从工作人员的,被告工作人员代表的是单位,只要车能修好,拖到哪我都不管。”

被告强调:“加油站工作人员的行为不能代表加油站对这件事进行处置。”被告还质疑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修车发票涉嫌事后伪造等。

C庭审辩论责任在谁

原告律师在法庭辩论时抛出的观点是,导致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加油站工作人员未按照加油操作规程操作,在原告司机未下车,未询问加油种类和数量的情况下,即给柴油车加入了汽油。被告知道工作人员加错油后,负有处理义务,至于采取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以及处理这件事是否应该向领导请示,与原告无关。不能因为工作人员没有向领导汇报就改变了相关责任,所以,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观点,加错油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事情发生后,工作人员王女士的丈夫将车拖走,过错应由王女士的丈夫来承担,不应由单位承担。

对于被告的说法,原告律师提出王女士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被告则认为,王女士丈夫不是单位员工,他的行为不能代表单位行为,如果原告董某同意他修车,董某即与他形成了合同关系,与本单位无任何关系。

法庭主持调解时,被告不同意。此案当庭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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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静河 编辑: zhang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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