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将规范停车场管理 不缴停车费罚款50
2009年09月18日 10:42南昌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17日对外公布《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市民若对该《办法》有意见或建议,可在10月15日前通过反馈至南昌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电子邮箱:lifachu@163.com。

医院商场等须建停车场

该《办法》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而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的收费管理。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需要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

同时,新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还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车站、码头、医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建筑未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补建。若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停车场收费须开统一发票

目前,南昌一些停车场并没有开具税务统一发票,今后将不允许。

《办法》中明确:收取停车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统一发票,还要公示停车场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须登记寄存车辆,并出具保管凭证。还要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监督电话和停车场管理制度。

住宅区停车位先满足业主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而居住区内的停车场在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并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必须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停车泊位费实行差别收费

根据《办法》,停车泊位费可采用人工或者“咪表”自动计费方式收取。

机动车停车泊位费的收取应当按照市中心繁华地区高于其他地区,道路以内停车高于道路以外停车的原则,实行差别收费,采用累进方式收费或者限制停车时间。

不缴停车泊位费罚款50元

《办法》还对相应行为做了处罚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的,或擅自占用停车泊位禁止车辆停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而在停车泊位内停车不缴纳停车泊位费的,由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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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zhang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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