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同意将其拥有的相当于长春普拉斯塔公司高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1%的股权(以下简称“协议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协议股权。甲乙双方依资产评估报告记载的净资产价值乘以51%后计算出的金额作为协议股权转让对价,金额为55,716,225元人民币。
2、双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事后审计日”)期间长春普拉斯塔公司高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盈利或亏损等净资产变化由乙方和金唐投资享有或承担;自事后审计日至协议股权转让日期间长春普拉斯塔公司高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盈利或亏损归富维高新饰件享有或承担,乙方不就该经营期间长春普拉斯塔公司的盈利主张任何权利。
三、通过股权转让后,长春普拉斯塔公司高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春一汽富维高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富维高新饰件的注册资本:74,130,000元人民币;
三方对富维高新饰件所拥有的股权及出资比例如下:
甲方的股权:37,806,300元人民币,占富维高新饰件注册资本的51%;
乙方的股权:17,791,200元人民币,占富维高新饰件注册资本的24%;
金唐投资的股权:18,532,500元人民币,占富维高新饰件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收购控股长春普拉斯塔高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后,有利于项目的快速推进,一方面获得了现有市场,另一方面合资公司初期即体现收益。这个项目不仅有着良好的经济效益,通过此次收购,还将提高我公司汽车外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增强竞争实力。
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月12日
(文章来源:盖世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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