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深圳实施新法规 关外也限行黄标车(2)
2010年06月30日 17:56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特区内外一体化后,特区外也将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和处罚额度方面都比以前有所提高。”市人居环境委法规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特区内一直施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而特区外以前适用的是全国和广东省的一些环境法律和法规。随着深圳经济社会和环保工作的巨大变化,一些制度明显滞后,如对环保的公众参与制度规定不完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强等。

这位负责人表示,如今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处罚力度更严格,如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最高可罚100万,而此前特区外只能适用环境评估条例,最高只能罚50万元。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排污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可以处3万-10万元罚款,而原来特区内只罚款5000-5万元,最高的罚款额度提高了一倍。

同时,特区外在环境违法的处罚上,还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制度,将居民反映强烈的“在夜间或中午违法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并拒不改正者”的施工设施,以及对环境威胁巨大的“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后仍然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列入查封扣押范围。

市人居环境委表示,特区内外一体化后,随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的扩大,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我市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有利于深圳生态宜居城市的建设。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五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全国性或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按批准的时间、种类、数量,在指定的地点燃放。

解读

鞭炮燃放仍有别

据透露,部分特区法规需要调整,部分内容不适合或须暂缓适用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就是其中之一。

龙岗区环保局监督科科长骆戈介绍,目前特区外实施的是“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特区内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修订得比较接近,然而一些实施细节仍有所区别。《条例》中将燃放烟花爆竹列为社会生活噪声予以禁止,但《办法》则无此禁,因《条例》暂缓实施,7月1日后宝安龙岗仍将执行《办法》。

骆戈给记者介绍,《办法》是1997年通过,2004年修订的,而《条例》是1993年通过,1997年修订的。他认为,“从实施上来说,新法比旧法更为实用。而省里的属于上位法,也应该优先实施。”但骆戈也认为,在法律规定的细则上,特区内实施的《条例》格式比较明确,对社会生活噪声、社会噪声、生产经营噪声都分开章节,更有针对性。骆戈介绍,从实施主体来看,《条例》对各类噪声由哪个部门负责,分得比较明确。《办法》对主管部门的规定则比较笼统,可能跟实际脱节比较严重。此外,在对噪声超标的限期治理方面,《条例》规定由环保部门来作决定,实施起来比较灵活,也比较迅速。而《办法》规定必须由人民政府来做决定,相对来说流程更多,效率较低。

由于要兼顾省里不同地区的情况,省里实施的《办法》不能很有针对性地解决深圳的实际问题,骆戈表示,希望特区一体化之后,《条例》能够尽早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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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睿 王志明 编辑: ning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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