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将增强
消费强、监管弱已经成为车市日益突出的矛盾。
继本月初工信部接连发出《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质量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实施意见》两份文件“点名”要加强国内汽车产业质量建设后,本周工信部再次发文明确提出,要加强国内汽车产品质量建设,并将汽车产品质量工作提升至关涉我国汽车产业能否健康发展的高度。
不过,相关专家上周也表示,目前监管部门出台的加强汽车产品质量的系列文件,仍然停留在比较“空泛”的阶段。由于缺乏类似“汽车产品责任法”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国内因汽车产品质量而引发的大量纠纷,仍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为重成本、轻质量敲警钟
本周一,工信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尽管我国已成为世界汽车生产和消费大国,但也应看到我国汽车产业依然存在核心技术缺失、自主创新能力弱、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等问题,一些企业存在重产能扩张、轻技术研发,重成本控制、轻质量管理等现象,有的甚至给消费者、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对此,指导意见表示,要在汽车行业全面推行G 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在2010年底前全部贯标,进而对配套件生产企业提出贯标的要求,不断提高产品合格率和出厂产品的可靠性。
质量事故鉴定能力必须加强
今年“3·15”前后,国内汽车消费领域“冒出”不少汽车产品事故责任到底是不是汽车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的纠纷。在有的案例中,消费者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但厂家则坚持自己的产品通过了国家相关部门强制性检测因而不可能存在瑕疵或缺陷。
对此类情况,指导意见也强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汽车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加强汽车行业安全和节能环保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研究和制修订,同时还要加强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的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测能力建设和质量事故鉴定能力建设,不断完善产品质量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
专家建言
指导文件不具法律效力
汽车产品责任法才是关键
对于工信部日前出台的系列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的文件,汽车行业分析师贾新光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需要的是汽车产品责任法,一部完整的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他表示,尽管工信部近期出台了不少重视汽车产品质量建设的文件,但基本上都是部门规章,有的甚至还是指导性文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汽车产品责任法是要明确责任和赔偿的”,贾新光表示。
在规范汽车产品质量方面,目前我国施行的管理措施除列入工信部产品公告所要进行的数十项强制性认证外,最主要的就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但管理规定仍然解决不了很多消费者面临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和瑕疵的问题,而管理规定对汽车厂家不按规定执行的最高3万元的罚款,也一直受消费者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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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中齐
编辑:
xiaoj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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