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的函
2010年12月29日 16:40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 】 【打印共有评论0

市交通委:

贵委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停车价格的函》(京交运函[2010]49号)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42号),为引导车辆合理使用,削减中心城交通流量,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自2011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7:00—21:00)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划分为3类区域。一类地区为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及中央商务区(CBD)、燕莎地区、中关村西区、翠微商业区等4个重点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二类地区为五环路(含)以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三类地区为五环路以外区域。

二、本市居住区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远郊区、县旅游景点停车场等其它各类停车场收费标准和停车场长期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及全市停车场夜间收费标准不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小区居民车辆凭有效证明停放在小区周边道路,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实施操作措施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就医患者车辆凭有效证明停放在医院内部停车场,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医院自行制定。

三、本市非居住区白天临时停车收费计时单位调整为以15分钟为1个计时单位,不足15分钟按15分钟计算。各区域停车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四、停车收费调整是一项综合工作。为保障本市停车收费调整平稳有序,有效发挥缓解交通拥堵的作用,请贵委同步推进各项配套措施:一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调整公交线路,增加公共交通运力,改善公共交通乘坐环境,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吸引市民公交出行。二是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在老旧小区建设简易式、机械式停车库,并利用体育文化设施、绿地等建设地下停车场,解决市民基本停车问题。积极推进驻车换乘停车场建设,方便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三是协调各区县制定小区居民居住区周边道路停车、就医患者医院停车收费优惠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四是提高停车科技化管理水平,加强精细化管理,建设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特别是医院、学校周边道路非人工收费系统建设,减少收费纠纷。五是加强停车经营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启动占道停车经营退出机制,实行停车收费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政务网站公布全市停车场车位、经营单位等基本情况。督促停车经营企业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六是完善向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征收占道费制度,加强征收力度,做到应征尽征。

五、本函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本函未作规定的,按照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专此函复。

附件:1. 4个重点区域范围

2. 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附件1:

4个重点区域范围

重点区域名称

四至范围

西

中关村西区

中关村大街东侧

海淀南路南侧

苏州街西侧

北四环路北侧

中央商务区(CBD)

西大望路东侧

通惠河北岸

东三环西侧

朝阳路北侧

燕莎地区

麦子店路东侧

麦子店西街南侧

东三环西侧

亮马桥路北侧

天泽路东侧

亮马桥路南侧

东三环西侧

霄云路北侧

翠微商业区

西三环东侧

复兴路南侧

翠微路西侧

玉渊潭南路北侧

注:上述区域范围指四至界线道路内的全部区域(四至界线道路除标明不含的,均属于一类区域),不含道路外的区域。

附件2:

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单位:元/15分钟

停车场类型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小型车

大型车

小型车

大型车

小型车

大型车

占道停车场

首小时内

2.5

5

1.5

3

0.5

1

首小时后

3.75

7.5

2.25

4.5

0.75

1.5

路外露天停车场

2

4

1.25

2.5

0.5

1

非露天停车场
(公建配建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场)

1.5

3

1.25

2.5

0.5

1

注:1.非露天停车场(公建配建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场)经营企业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2.其他停车场收费规定及标准仍执行京价(收)字[2002]194号、京价(收)字[2002]324号、京价(收)字[2002]326号、京价(收)字[2003]106号、京发改[2004]495号、京发改[2004]1860号、京发改[2008]181号、京发改[2008]835号、京发改[2010]144号、京发改[2010]2128号等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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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sun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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