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岭:我们亟需设立“酒后驾车罪”
2009年08月09日 17:25大众网--齐鲁晚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专家说法:容忍酒后驾车侵害公众安全

酒后驾车造成的悲剧,也让人们期待建立一个更加公平、适用的法律环境和行之有效的社会管理机制,期待从制度上杜绝酒精“杀手”,将马路安全感还给公众。 专家称,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宽容,实际上就是对公众安全的侵害。

我国:“一杯啤酒”标准太宽

据了解,目前国内对于酒后驾车的容忍度是“一杯啤酒”,使得许多人在席间往往认为喝一两杯酒没事。我国法律认定酒后驾车的酒精浓度起点是每毫升0.2毫克,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相比之下,瑞典是0.02毫克,德国是0.03毫克,日本是0.05毫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邹荣认为,目前国内相关的交通法规是对行为产生结果之后才进行法律惩罚,但是对于一些十分常见又危害巨大,并且可以预计到后果的违法行为,应该进行“过程性控制”,比如若达到一定程度,直接吊销驾照。

国外:不少国家“零容忍”

据了解,不少国家对酒后驾车采取的是“零容忍”政策。在美国,发现酒后驾车者将被吊销驾驶证,同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影响其就业、升迁;酒后驾车撞人事故则被定性为二级谋杀,并面临巨额赔偿。在日本,如果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每毫升0.05毫克,即面临2年以下劳役和5万日元罚款,驾驶执照也会被吊销。

专家认为,从我国现有法律看,在7年刑期和死刑之间,立法层面还有很大的弹性空间。有关部门应该考虑重新审视原来交通立法的设计,根据社会变化增设条款。

也有人表示,对酒后驾车的管理不是政府的独角戏,需要全社会配合。(据新华社8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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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o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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