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酒后驾车是整个社会的公敌
2009年08月10日 08:01齐鲁晚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如果规定醉酒驾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则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醉酒驾车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6月30日晚8点多,南京岔路口地区发生惨烈车祸,肇事司机先将一名小伙子撞倒,之后未减速将两名瓜贩撞倒又将一女子撞飞。而后轿车仍然没有减速,将一名男子撞进了一辆商务车里,又将一名孕妇撞飞,孕妇腹部开裂,婴儿滑落到地上。此次事故连撞9人5人死亡,传言称肇事司机为一高尔夫[综述 图片 论坛]俱乐部的副总,也有传言称其是公务员(详见今日本报A3[综述 图片 论坛]版)。

什么叫惨烈?这就是惨烈,连赶到现场抢救伤者的民警都哭了;什么叫目无法律?这就是目无法律,肇事司机不但醉酒驾车,而且还是飙车——据目击者称,时速在100码以上。

毫无疑问,这名肇事司机不仅涉嫌交通肇事罪,更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因为,他在第一次肇事撞人后,非但没停下来,反而继续向前冲,连续撞倒多人撞上多部车辆。然而,虽然事后可以追究肇事司机的责任,但对死者来说已经晚了。因此,现在重要的,是要搞清楚这名司机为什么敢于醉酒驾车而且飙车。

现代社会,汽车是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但同时也会带来危险,因此,开车不仅要经过专门学习,具备一定的资格,而且必须遵守相应规则。但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酒驾车,无疑大大地减弱了司机的驾驶能力、注意能力,因此,这是置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于危险之中的冒险行为,这种行为,说它是社会的公敌一点都不过分。从法律上讲,醉酒驾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对其采取刑事制裁完全可行;而且,如果规定醉酒驾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则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醉酒驾车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国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虽然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没有刑罚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即使这样比较轻的行政处罚,在实践中也很难执行到位,出现这样的惨烈车祸也就不足为奇了。

对待酒后驾车这种社会公敌,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而对于性质比较严重的醉酒驾车,不管有无造成严重后果,都可以考虑细化法律规定用刑罚制裁,如此才能从源头上制止醉酒驾车行为,防范因醉酒驾车造成的惨烈车祸。当然,在制定法律来惩罚醉酒驾车的同时,更应当注重加强严格执法,否则,再严厉的法律也会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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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wu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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