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辰:代表委员应关注交通限行有无法律依据
2010年03月10日 14:05瞭望 】 【打印共有评论0

《瞭望》文章:汽车社会需要一部“基本法”

不光对汽车生产、销售环节进行规范,还要对汽车的使用环节和后续管理环节进行规范,切实保护好汽车家庭的合法权利

文/南辰

2009年,中国汽车市场产销双超1300万辆,成为全球最大新车市场,进入汽车社会的进程明显加速。在这种背景下,近期各地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围绕汽车与交通的话题纷纷成为会上、网上热议的焦点。从这些焦点话题中听潮汽车社会,既可以预测今年全国两会上关于汽车社会的热点话题可能有哪些,又可以为我国汽车社会的发展走向寻方把脉。

《扬子晚报》报道,民盟江苏省委在提交的一份集体提案中,就公交优先给出了一个大胆的设想——不妨先停止私家车上牌一到两年,同时实行满载放行制度,只有社会车辆减少了,公交发展才能有保障。

这一观点在网上引起热议。很多媒体发表文章,对这种将公交与私家车水火不相容地设置为对立面,并要对私家车上牌进行“休克疗法”的提议表达了不同看法。

回顾私家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谓逆水行舟。上世纪90年代,私人购车才出现松动。1994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一个《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最重要的精神是“国家鼓励个人购买汽车……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干预个人购买和使用正当来源的汽车”。2004年,新的《汽车产业政策》出台,才鲜明地提出“推动汽车私人消费”。

我认为,鼓励轿车进入家庭这一长期国策不容动摇。的确,我国大城市近年来出现的交通拥堵问题越来越严重,但这是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都经历过的。如果因为堵车,就放弃轿车进入家庭,这是因噎废食。而把公交优先与私家车发展对立起来更是不科学的。实际上,公交优先与私家车的发展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目前公交硬件建设远没有完善的前提下,开私家车出行恰恰是北京这样的超大城市百姓出行方式的必要补充。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私家车的普及和公交建设的发展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如果在现阶段一刀切地限制私家车发展,不但会影响经济增速,还会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应当承认,汽车数量的急速膨胀的确给城市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难题,但是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还是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而不能从简单降低管理难度的角度出发,一刀切地制约发展。北京市市长郭金龙在北京与港澳委员座谈时就明确表示:到1月21日,北京机动车保有量达到407万辆。北京作为首都,尤其是在目前扩内需保增长、发展中国汽车产业的情况下,不可能作出限购机动车的举措。

尤其应当注意到,从一系列信号分析,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汽车产业在我国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地位不会动摇,汽车消费作为拉动内需重要手段的地位不会动摇。在这种背景下,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之外,中国大量的二三四线城市乃至农村也将快步进入汽车社会。对我国跨入汽车社会难以避免的一些负面效应,我们要高度重视并有所应对。

今年4月,北京的尾号限行将到期,后续政策走向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对此,北京市副市长黄卫在北京两会期间表示:对待交通拥堵问题,我们需要一系列综合政策,包括长期的和短期的,治标的和治本的,高峰时段尾号限行政策是短期政策,不可能仅凭高峰时段的机动车限行政策解决北京交通拥堵。至于限行政策是否会继续下去,还是要多听、多尊重大家的意见。

我的意见是,在两会这样一个民意汇聚、法律起源的神圣殿堂中,代表委员们首先应当关注一下的是北京的交通限行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对现有私家车的长期限行要以法律为准绳,要有法律依据,要符合法律程序,这是任何一种针对私家车的限行政令能够长期存在的基础。

北京市有关负责人曾对媒体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是政府制订这一限行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但是当我就此问题采访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时,她认为这是偷换概念,因为在她和另外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限行是指短时间的局部交通管理手段,而北京市公布的限行规定长达一年,覆盖主城区,涉及绝大多数私家车,这对私有财产的使用造成了侵害。涉及私有财产征用、补偿等的法律依据不可能来自道交法这样一部法律或北京地方的环保法规,而应当从宪法、物权法中溯源。刘家辉律师认为,对私家车大范围限行要进行补偿,还要举行立法听证会,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来操作这个事情,而不是通过一个公告的形式随随便便把私家车主的权利剥夺掉。

值得警惕的是,北京的限行手段目前有在其他城市扩散的趋势。我国以私车为主的汽车社会已然定型。长远看,我国汽车社会需要一部“基本法”,例如《汽车法》,对汽车生产、销售环节进行规范,还要对汽车的使用环节和后续管理环节进行规范,切实保护好汽车家庭的合法权利。□(作者为新华社服务专线汽车栏目主持人)

欢迎订阅凤凰网汽车电子杂志《轩辕周刊》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南辰 编辑: ouyh

商讯

车型库
·按价格
·按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