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姆勒这样的跨国公司行贿何以此起彼伏
2010年04月07日 11:30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北京时间4月1日凌晨2点,戴姆勒用低头认罪和一笔巨额罚金的代价结束了美国司法部和SEC对其滥用金钱换取订单的调查。

此前,优雅[综述 图片 论坛]的梅赛德斯-奔驰制造商被华盛顿检察官用长达76页的起诉书揭开了其肮脏的另一面。起诉书指出,戴姆勒在10年里曾向俄罗斯、中国、克罗地亚、埃及、希腊、越南等至少22国的政府官员或公司行贿数亿美元。

除了公众以外,这或许是各方当事人都“喜闻乐见”的一个结局,对那些尚未被公布的受贿者来说更是如此。

就跨国公司行贿事件来说,此次戴姆勒全球行贿并非个案,近年来被曝光的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在过去10年里,包括西门子、沃尔玛、朗讯等多家全球知名跨国企业均曾事涉类似丑闻。曾参与2006年西门子4亿欧元不明资金案调查的法兰克福高级检察官沃尔夫冈·绍潘施泰纳指出,企业在海外的腐败行为一般隐藏得很深,这些被查出的腐败案件可能只占到总数的5%。

在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为获取足够订单,各大跨国公司无所不用其极。特别是在汽车、电信、铁路、医疗等领域内,“花钱”拿到合同似乎成了跨国巨头们普遍认可的“潜规则”。对那些年订单额动辄近千亿的跨国公司来说,市场经理们也只有不断拿回巨额订单,才能维系企业的正常发展。

跨国公司的管理构架也助长了海外腐败的涌现。如今,跨国公司越来越注重本地化,各国分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独立经营”,不经跨国公司总部监管即可自主进行交易。如此一来,少数管理层便开始利用这种权力通过各种手段谋取合同。

戴姆勒案4月1日的听证会结束后,美国司法部首席副助理总检察长马里兰·拉在声明中说:“通过使用境外银行账户、第三方代理和欺骗性定价的方式,这些公司把在海外贿赂看做是公认的做生意的一种方式!”

不幸的是,近10年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成为跨国企业行贿的“重点目标”。这一现象的背后,首先是这些国家的商业文化中存在的软肋暴露无遗,譬如,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突出,在经济活动中“潜规则”文化流行;其次是灰色的商业环境,包括市场信息不够透明,政策法规随意性强,“洋腐败”与“土腐败”互相勾结等;再次,暴露出公共治理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场管制偏多,但有效的市场监管不足和执法效率不高等情形亟须改变。

毫无疑问,商业贿赂不应成为跨国企业全球化生意中的公认手段。在这方面,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在一定程度上值得借鉴。该法于1977年制定,1988年修订,旨在限制美国公司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并不要求行贿行为的目的得逞,提供或者承诺行贿即构成违法行为。此外,该法还禁止任何行贿企图,无论是打算利用外国官员的官方身份影响行为或决定,或促使官员做或不做任何违反其法定义务的行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就中国而言,要避免成为跨国公司全球行贿中的受害者,以下几方面需要予以考虑。首先,就政府而言,在更大范围内实施“阳光政务”,使商业贿赂失去生存空间;加强培育更加透明的市场经济体系,实行公平竞争的经济制度,减少寻租机会。其次,充分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做到“全民监督”。同时,加强反商业腐败的教育,从思想本源上铲除商业贿赂之念。商业贿赂的产生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机会主义的消极思想是分不开的。与其事后监管治理,不如事前防微杜渐。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健全法制。目前关于跨国企业的商业贿赂问题,除了法律法规上的疏漏以外,还有中国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分散,立法层级不高,导致在实践中反商业贿赂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彰。如果能够建立更加科学的侦查和刑罚制度,那么,对付跨国公司十分隐秘的“利益输送”行为,可能会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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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qua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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