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汽车补贴不是企业优惠 未兑付厂商将受处罚
2010年10月11日 07:59华商网-华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近日,发改委等三部委联合公告了第三批“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并明确表示,经销商不能将节能补贴等同于企业优惠,变相提高汽车售价。

自主品牌占本批车型六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日前公告了第三批“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目录中包17家单位74款节能汽车。截至目前,共有206款车型入围三批节能汽车推广目录,占所有排量1.6升及以下汽车的10.8%。自主品牌是本批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的最大赢家,共有46款车型入选,占总车型的62%,而在第一批和第二批目录中,自主品牌的占比分别为36.6%和38%。

■三部委明确:补贴≠优惠

日前,财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发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保证推广财政补贴及时兑付,并严格执行价外补贴政策,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节能汽车推广企业要及时把补贴政策和推广车型等有关情况通知各级经销商,并要求经销商在销售场所明示推广车辆型号、综合燃料消耗量、实际销售价格和补贴标准,确保纳入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的车型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即可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此外,三部委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对于将财政补贴与价格混在一起、不及时兑付或拒不兑付补贴、代消费者签名冒领补贴以及变相涨价、哄抬车价的推广企业,视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节能汽车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推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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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wang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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