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记者 刘思惠
9月10日,作为公司会计的张明,受公司派遣到海口出差,公司委派专职司机王力驾车送张明。出发时,恰好张明的母亲也要到海口看病,于是就在老乡王平的陪护下,一起搭乘公司的车和张明一起去海口。在途中,张明见王力很疲惫,就接替王力开车。谁知车辆行驶到半路突然失控,侧翻倒地,陪护张明母亲的老乡王平当场死亡。事后,张明被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之后,张明发现车辆发生事故的原因系车辆刹车板失灵所致,自己却被拘留了几天,还赔了钱。张明感到自己很冤,认为王平的死应由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车辆是公司的,自己也是被公司领导许可代司机王力开车的。可是公司却拒绝向张明支付这20万元。于是,张明选择用法律替自己讨说法。
替司机开车,半路出车祸
张明在昌江一家橡胶加工公司担任会计。今年9月10日,他受公司的差遣,到海口的总公司开会。公司当时给张明指派了一名司机王力,让王力开公司的车,把张明送到海口总公司。恰好张明的母亲也要去海口看病,一位老乡王平担心张明开会没时间陪母亲看病,就主动提出要陪张明的母亲一起去海口,帮助张明照顾他母亲。于是当天,张明和司机坐在车的前面,张明的母亲和王平就坐在车的后面,四人一起前往海口。
由于司机王力在9月9日参加朋友的婚礼,给新郎帮忙,整晚没有睡觉,在车辆行驶了一段时间后,王力便感到非常疲惫,表示无法再继续驾驶。而在来之前,王力就给公司说明了这一情况,可是公司还是执意让他开车送张明,并且要求张明在司机疲倦时可以代王力开一段时间(公司知道张明有驾驶证)。于是,张明见王力已很疲劳,便提出由自己来驾驶车辆,让王力坐在副驾座位上休息。
一路上,几个人都有说有笑,非常开心。可是,就在车辆沿西线高速公路行驶至澄迈路段时,车辆拐弯时突然失控,整辆车瞬间侧翻,王平当场被压死,车上的其余三人也受了伤。
事故原因:刹车板失灵
事故发生后,张明被刑事拘留。王平的家人悲痛不已,要求张明对死者进行赔偿。而检察院也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张明主观上恶性不大,而且事后积极要求家人与死者家属商谈赔偿事宜,因此,最终判定张明交通肇事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张明需向死者家属赔偿20万。
张明向王平的家属赔偿了20万,但心里却一直充满疑惑。因为张明想不明白自己没有违规驾车,怎么车辆会突然失控呢?就在张明疑惑之时,张明看到了交警所出的事故鉴定结果,上面显示事故原因为车辆刹车板失灵,车辆零件老化。也就是车辆失控的原因是车辆本身的问题,而不是自己的过错。
得知车辆失控的原因后,张明很生气也很委屈。他认为自己没有错,不应对王平的死负责。既然是车辆本身存在问题,就应由公司来对此承担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20万。可张明的公司却以当时是张明开车出的事,且法院已判定张明交通肇事罪成立,因此,张明应对死者负责,公司没有责任。经几次协商,公司都不肯把20万赔偿金给张明。于是,张明便委托律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说法。(文中名字皆为化名)
律师点评
张明和公司都应对死者承担责任
海南金凯旋[综述 图片 论坛]律师事务所的李金良律师认为,本案中首先要分清张明驾车的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如果张明代王力开车的行为如张明所说,当时司机王力已向公司说明了自己可能不能驾车的情况,而公司明确提出可由张明适时替代,两人轮流开车,那么张明就可视同为在代行司机职务,张明的行为就属于职务行为,(张明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受公司领导授权)其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自身没有过错,那么就应由公司来承担责任,张明没有责任;如果张明自身存在过错,那么张明还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公司当时并没有让张明和王力两人交替着开车,那么张明擅自帮王力开车就属于个人行为,自己就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对此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张明驾驶的肇事车辆是公司所有,也就是说车辆的所有人是公司而非个人,那么公司就应该对车辆的维护保养负责,张明不知道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且事故的鉴定结果也表明,车辆失控原因是车辆刹车板失灵所致,并非张明违规操作。因而,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此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王平属免费搭乘行为,坐车时得到开车人的同意,开车者就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而在行驶中,车辆却发生交通事故,不管张明有没有违规操作,他都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应当对死者承担一定责任。而且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驾驶员是车主或所在单位的雇工或员工,且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事故,则车主、所在单位依法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转承、替代责任。因此,张明和公司都应对死者承担责任。
案例二
员工乘坐公司车辆出车祸责任如何界定
公司:司机擅自使用车辆公司不担责任;
司机:公司知道我没证还叫我开;法院裁定司机擅自驾驶应担全责
记者 王忠新
本报讯老孔今年52岁,1999年,他从湖南老家来海南打工。2007年2月,老孔前往海南景×实业有限公司的临高生产基地,当果树管理员。
去年2月8日16时50分许,景×公司员工苏某驾驶本公司的“琼A5[综述 图片 论坛]847×”小货车办私事。老孔和张某等7人坐着该货车,由临高县美台镇美圣村生产基地前往澄迈县福山镇。当车辆行驶到西线高速公路53公里+200米处时,车辆跌入路边路沟中,造成车上老孔、张某及司机苏某受伤。
去年4月23日,澄迈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苏某无证驾驶车辆,且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违反《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由苏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孔前往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右手车祸伤,异物存留,右中环指伸肌腱断离等。同年2月16日,景×公司向老孔支付了4200余元的医疗费。
去年4月,老孔在向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后,无奈离职。9月10日,省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老孔的交通伤残等级为十级。同时,老孔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机苏某和景×公司连带赔偿老孔自己垫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拖欠工资等共计49359.5元。
被告景×公司辩称,发生事故的小货车确实登记在其公司,但交通事故的造成是由于苏某与乘客私自开车造成的,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老孔要求过高。
而苏某也辩称,其不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车是公司叫其开的,公司明知其无驾驶证,仍叫其驾驶小货车。
龙华区法院去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苏某赔偿老孔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994元。驳回老孔的其他请求。法院认为,苏某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苏某致使老孔人身受损害,作为肇事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后老孔不服,于今年8月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被该院于11月驳回。法院认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景×公司,该车的使用人也系该公司员工,但其使用的前提不是执行职务,而是擅自使用。老孔认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无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
公司需证明司机驾驶行为与其无关
综合本案材料,可看出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即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与受害人的适用赔偿标准。
首先,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员工的行为是履行职务,或超出公司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公司应为员工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员工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采取的是严格责任。本案中,苏某拥有公司小货车的钥匙,且开车时间为2008年2月8日(周五)16点,为正常上班时间,因此公司若不能证明苏某驾驶行为和公司不存在任何内在联系,则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如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所谓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符合以上标准的农村户口人员,可以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对此,本案受害人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需证明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像暂住证、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都是有效的证据;另一方面可以用工资单等来证明自己的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陈洪德律师)
解疑二则
1.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如何获补偿?
131****7193来电:我是1999年进入海口一家房地产分公司工作的。2006年,总公司把我们分公司承包给另一个老板管理,承包时间为5年。现在我被该老板单方面辞退了,我应向哪个公司老板要求经济补偿?补偿金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该市民要想知道自己应向哪个公司要求赔偿,必须先确定现在管理自己的老板有没有用人主体资格,自己有没有和该老板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该老板有用人主体资格,自己也和他签劳动合同,那么市民就找该老板要求赔偿,赔偿金的计算时间从2006年开始计算;如果该老板没有用人主体资格,自己也没和他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市民可向总公司要求赔偿,赔偿金的计算时间从1999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劳动者根据自己在公司工作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就可以要求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报酬(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因此,你们在公司工作了9年,就可以要求9个月的补偿金。公司只赔两个月是不合理的。而要确定管理老板是否具有用人主体资格,市民可到工商局去查证确定。(任爱民律师)
2.朋友借款后玩“失踪”,借款人该怎么办?
132****8798来电:我在去年7月份借了三万元给朋友,当时只打了一张欠条,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只是朋友口头上承诺一年以后归还。今年7月份到现在,朋友连人都找不到,电话也打不通,我现在该怎么办?是不是该报警?
答: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出现问题也有一个诉讼时效问题。依照这位读者所说的情况,其应该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如果在这两年内债权人不按法律规定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超过两年,债权人就丧失胜诉权。因此,这位读者现在应立即向法院起诉,如果债务人有可被执行的财产(比如房子、车子等财产),那么可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如果可以找到债务人的妻子,那么还可将其妻子作为被告。(钟敏律师)
记者 刘思惠 整理
(本文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
刘思惠
编辑:
robot |

商讯

·按价格 | |
·按品牌 | |
- 热门文章排行
- 热门车款排行


- 论坛文章排行
- 博客文章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