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打击酒驾想到的目前法治上的距离
2010年09月30日 07:53南方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在修订。亮眼之处在于,新条例首次增加了“无得翻生”的条款,饮酒后驾车的,一年被罚两次就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无得翻生”。醉驾的,五年内“无得翻生”;违反两次则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此前条例规定,酒后驾驶扣证2个月,罚300元;醉酒驾驶扣证3个月,罚1500元。

相关法律的盲点与交通法规的“轻描淡写”,直接降低了酒驾的违法成本。在此语境下,呼吁“交通重典时代”的声音是越来越高,而事实上,对于酒驾的处罚尺度正史无前例地在提升。从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的严打严惩酒驾行动,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统一施行,“酒驾一次性扣12分”,再到《刑法》修正案中的“酒驾入刑”,可谓是从各个方面全面包抄酒驾,而且标准步步提高。对于一年总分为12分的小本本来说,“一次性扣12分”无异于吊销了当事人一年驾照,如果说这只是“暂扣”,一定时间内还可以“复活”,那么此次修订就是直接断了不守法者的念想———五年内或者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国外治理酒驾的狠招被借鉴过来,可以预期的是,这样的规定会彻底灭绝一些人心中残存的侥幸心理,尤其在这个没有本本就寸步难行的社会。

有人说过,扣12分或许仅仅只是一个开始,无疑事实证明了预言的准确性。与行政手段亦步亦趋相比,“酒驾入刑”或许有更多的探讨空间,恐怕多数人对此都会投上赞成的一票,笔者自然也不例外,但如何入刑却始终是一个问题。此前,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删除刑法修正草案条文中“情节恶劣”的表述,司机醉驾飙车不论情节皆可定罪,这种刑罚扩大化的趋势值得警惕。酒驾确实人神共愤,其所造成的死亡与伤害让人扼腕悲痛,但是,行为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能规定为犯罪,如果把所有醉酒驾车、不安全驾驶的行为统统当作犯罪来处罚,必然造成打击面过广的局面。国人遇事往往矫枉过正,酒驾固然可恨,却必须时刻顾及惩罚“度”的问题。

回过头来看,法治似乎离我们仍有距离,但事实上也可以不那么遥远。曾经根深蒂固的酒驾陋习,不也在一次比一次严苛的立法规定中渐渐纠正,而且直至目前为止,检查酒驾的严格程度也始终在高位运行,并没有偃旗息鼓的苗头。制度构建没有停歇,执行也没有懈怠。这是否也在向我们昭示,当我们真心想要整治一项沉疴,当我们具有厚重的群众舆论基础,当我们始终如一地为之执着,奉之为信仰,那么,我们也可以在法治的路上愈行愈远,愈靠近心中的目标。

作者: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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