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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事件调查: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

视频报道

凤凰调查

1.您怎么看待上海闵行区“钓鱼式执法”事件?
“钩鱼式执法”相对于法律而言,属违法行为,应予以法律处罚
“钩鱼式执法”属于偶发性民事交易行为,见怪不怪
“钩鱼式执法”的危害远大于“黑车”,引诱方式损害政府公信力
2.你认为“钓鱼式执法”事件出现根源是什么?
黑车难治,类似事件取证难
受利益驱使,罚款经济作祟

“执法钓鱼”拷问程序公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详细]

名词解释:钓鱼式执法

    执法钓鱼,英美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详细]

网友观点PK: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根源

正方

执法机构黑车治理取证难

    ·主要是因为打击黑车让执法人员面临取证难的问题。目前认定黑车司机非法营运,主要依靠乘客的证言,黑车难治,与取证难有很大关系,加上一些地方执法环境不好,难免在执法手段上想办法。

 

反方

执法人员受利益驱使

    ·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

 

事件回顾

各方评论

“打击黑车”不能再游离于程序法制之外“打击黑车”不能再游离于程序法制之外
    黑车载客往往是车主和乘客之间一对一的交易,难免会存在取证困难等问题,执法人员假扮乘客取得证据的做法并非不可采用,但执法取证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让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编外人员参与执法本身就已违反相关规定,更何况是设套诱人违法。 [详细]

“钓鱼式执法”破坏汽车社会和谐“钓鱼式执法”破坏汽车社会和谐
    仔细分析“钓鱼式执法”,对汽车社会和谐氛围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表面看,它有一件打击黑车、保护合法运营的外衣,骨子里却是扭曲执法程序的任意胡为。尤其是那些引诱私家车主上当的钓钩,其身份必须向公众亮明,他们有没有执法资格。 [详细]

调查钓鱼式执法需要司法介入调查钓鱼式执法需要司法介入
    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所谓执法行为本身涉嫌违法,甚至涉嫌触犯刑律,介入调查,本身就是司法机关的义务。众所周知,所有公共管理部门的存在,其执法权的获得,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详细]

“钓鱼执法”也到了开胸验肺的时候了“钓鱼执法”也到了开胸验肺的时候了
    如果说当权力成为牟利工具时,我们尚可以各自的方式去应对,哪怕是极端的“断指”或“开胸”乃至沉默。但现在“钓鱼执法”已经单纯从创收衍生到打击“乐善好施”的道德领域。 [详细]

罚款经济是倒钩执法的黑老大罚款经济是倒钩执法的黑老大
    从经济学角度,若无(包括金钱在内的)制度激励,官僚机构总是倾向于低效率的。反之亦然。相关部门之所以如此高效率执法,关键就在于经济激励手段的存在。 [详细]

“钓鱼查黑车”事件频发是谁之耻“钓鱼查黑车”事件频发是谁之耻
    倒钩执法”最大的危害在于,它利用现代文明社会中的人类所具有的帮助他人的善良本能,将乐于帮助人的一些私家车司机打成开黑车牟利者,从而对助人为乐的风尚构成了颠覆性的破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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