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小事故应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罚款200
2009年08月12日 18:32福州日报程仁山 】 【打印共有评论0

快速解决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及时获取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已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社会问题。11月1日起,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除规定的情形外,均可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驾驶员之间签订《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后,即可理赔。

11日,省公安厅和省保监局联合发布《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在我省施行。该《办法》将成为我国首个全省统一的集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简易程序处理和保险理赔于一体的规范性文件。

自行协商 “记录单”替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核心提示:根据《办法》规定,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八个流程:适用于自行协商机制的交通事故绝大部分都需要办理保险理赔,这部分事故处理的大致流程是:1、当事人相互查验证件,包括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凭证;2、按《办法》的要求拍摄留存事故现场照片,保险公司鼓励当事人利用相机或手机等留存原始现场的照片;3、撤离事故现场并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4、在记录事故事实前向保险公司报案;5、当事人共同填写《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如实地记录事故事实;6、当事人自行协商或在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指导下协商赔偿责任,共同填写《记录单》中“协商结果”部分;7、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向当事人出具交通事故损失确认书,在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指导下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8、修复车辆,当事人按约定持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领取理赔款。

权威声音:省保监局副局长袁光林表示:在以上环节中,最为关键的是第五步和第六步,即当事人共同填写《记录单》环节。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共同签署的《记录单》,具有法律效力,替代常规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保险公司认定事故责任、进行保险理赔的主要依据。协商不成的,应当立即报警。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关网站下载或在保险公司或交警部门业务窗口领取《记录单》,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现场索取,无法获得《记录单》,可以采取各种书面形式记录事故事实、协商结果。

三项条件 事故当事人可快速理赔

核心提示:在交通高峰期,为了最大程度缓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现场,《办法》还设定了满足3种条件快速赔偿原则,即当事人对共同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无需划分过错程度,而是各自承担损失,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实行保险理赔。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也因此简化为“全部”和“各自承担”两种情况。

三项条件:适用车险快速理赔机制,必须同时满足这三项条件是:1、事故发生在6时至20时期间;2、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损失无明显高于1万元;3、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在我省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权威声音:袁光林解释:《办法 》将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简单化,只划分为“全部”责任和“各自承担”责任两种情形;对保险的查勘定损理赔程序做了特殊的规定,即: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由承保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负责对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理赔;各方当事人均负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承担”责任的原则,由各方的保险公司分别负责对各自承保的车辆的查勘、定损、理赔,同时对于事故中无责方的损失,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平均分摊;保险公司之间按快速理赔机制赔偿事故方损失后,不再进行相互追偿;赔偿时限比正常理赔程序快5天。

简易程序 民警处理体现一个“快”字

核心提示:《办法》明确了公安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处理程序主要为: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责令当事人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确认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的定责原则,确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符合调解条件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当场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

七种情况:《办法》规定,对仅造成人员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1、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权威声音: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刘建敏表示:《办法》规定,公安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进行当场调解。对造成人员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或者当事人涉嫌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交通事故,事故事实确需进一步核实,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当场确定或调解无法当场进行的,应当在现场处置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处理工作。因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需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处理工作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不得以需要检验鉴定为由,扣留事故车辆。

延伸阅读

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会影响保险理赔

凡是按《办法》规定将事故车辆移到就近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的,保险公司不要求当事人保留原始现场,即认定就近移到不妨碍交通顺畅的撤离现场与原始现场具有同等效力,不影响保险理赔。同样,当事人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按约定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定损点或统一的交通事故车辆定损理赔中心进行查勘定损,保险公司也认可当事人撤离现场的行为,不影响保险理赔。

应撤离现场而未撤离者罚款200元

当事人如果决定报警的,除了涉及驾驶人无证、酒后、药后驾驶外,只要车辆可以移动的,《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报警并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等候处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由公安民警依法处以200元罚款。

(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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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zhang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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